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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最后一句话怎么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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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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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句话说明了两个问题:1、【主犯和首要分子的关系】根据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主犯包括两类:一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即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二是其他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即除犯罪集团的首要犯罪分子以外的,在共同犯罪中对共同犯罪的形成、实施与完成起决定或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这里需要区分的是主犯与首要分子的关系,根据刑法第九十七条规定,首要分子分为两类:一是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二是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但犯罪集团中的主犯不一定是首要分子,因为在犯罪集团中,除了首要分子是主犯以外,其他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也是主犯。
  在聚众犯罪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况下,原则上也可以认定其中的首要分子是主犯。  但在聚众犯罪并不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况下(如刑法规定只处罚首要分子,而首要分子只有一人时),不存在主犯、从犯之分,其中的首要分子当然无所谓主犯。
  2、【刑事处罚的标准】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不包括其他主犯犯得与其无关的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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