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商场上班,我想知道劳动法对在商场上班的工作时间
1.关于工作时间,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令〔1994〕第146号)第3条规定,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即每周实行五天工作制。对于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的企业,根据我国劳动法和相关劳动法规的规定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但无论实行何种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工作时间的安排都应当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人身健康。 一、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513号令)规定,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新年,放假1天(1月1日)、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全部
1.关于工作时间,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令〔1994〕第146号)第3条规定,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即每周实行五天工作制。对于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的企业,根据我国劳动法和相关劳动法规的规定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但无论实行何种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工作时间的安排都应当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人身健康。
一、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513号令)规定,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新年,放假1天(1月1日)、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妇女节(半天)、青年节(半天)、儿童节(一天)、解放军建军节(半天)等;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若适逢休息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而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适逢休息日,则不补假。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规定: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第九条规定:有不满一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
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中规定:本条应理解为:用人单位必须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有一次24小时不间断的休息。 四、《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1、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2、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四条规定: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累计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五、《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36号)已有较全面的规定。其中规定,劳动者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日;未婚者探望父母的,每年给假一次,20天,若两年休假一次,则可给假45天;已婚者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假一次,20天。
还规定,可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休息日和法定节日在内;凡实行休假制度的劳动者(例如教师所休的寒、暑假),应在休假期间探亲,若休假期较短,可予补差,探亲假与路程假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或称基本工资)发给。
国务院上述规定发布较早,对于三资、民营、私营企、事业单位是否适用该规定未作规定;集体所有制企业是否适用,由省级人民政府自行规定。 六、年休假。按照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72条的规定,企业职工原有的年休假制度仍然实行,在新规定未出台之前,企业可按《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中发电[1991]2号)安排劳动者休假。
该文件规定,劳动者休假天数要根据其资历、岗位等情况有所区别,最多不超过两周;一般以就地休息为主;不搞公费旅游,也不得以不休假为由向劳动者发放或变相发放钱物。这一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的企业。
七、其他休假。除上述假期外,劳动者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还可享受婚假、丧假和产假等。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
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前去料理丧事的,可以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照发职工工资。
这一规定最早见于劳动部颁发的《对企业单位工人、职员加班加点、事假、病假和停工期间工资待遇问题的意见》(1959年6月1日,[59]中劳薪字第67号)和国家劳动总局颁发的《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1980年2月20日,[80]劳总薪字29号、[80]财企字41号)。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