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成立的法律约束力之“力”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
从内容上讲,合同成立的法律约束力之“力”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1、确定力。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合同成立即指当事人对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形成合意。合同成立,表明合同的内容,即合同权利和合同义务已经具体、明确和确定,合同具有确定力。 合同确定力的来源,主要因合同条款而产生,有些则由法律规定而产生,如某些从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合同确定力的内容包括合同权利和合同义务,而合同权利包括合同债权及形成权、抗辩权等权利,其中,合同债权是主要权利,合同义务包括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 2、保持力。指债权人依债权取得之利益,为有法律上之原因,得永久保持。 合同成立后的保持力,实质上是指自合同成立至合同履...全部
从内容上讲,合同成立的法律约束力之“力”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1、确定力。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合同成立即指当事人对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形成合意。合同成立,表明合同的内容,即合同权利和合同义务已经具体、明确和确定,合同具有确定力。
合同确定力的来源,主要因合同条款而产生,有些则由法律规定而产生,如某些从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合同确定力的内容包括合同权利和合同义务,而合同权利包括合同债权及形成权、抗辩权等权利,其中,合同债权是主要权利,合同义务包括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
2、保持力。指债权人依债权取得之利益,为有法律上之原因,得永久保持。 合同成立后的保持力,实质上是指自合同成立至合同履行完毕这个时间段里,当事人负有的保持上述合同确定力的义务,这种义务表现为不作为义务,包括:非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不得任意变更和解除合同;不得擅自转让合同权利义务;不得任意处分合同特定的标的物。
3、协作力。协作力因合同的附随义务而产生。对于成立与生效分离的合同,如须经行政审批凡能生效的合同,当事人一方负有促使合同生效的准备义务,对须批准、登记生效的合同,尽合理的注意义务,充分准备材料,及时报请批准或登记,又如附生效条件的合同,不得对条件的成就与否施加不正当的影响。
此外,协作力还表现为当事人应履行相应的保密、通知、协作和保护等附随义务。
而合同的效力之“力”,主要表现为请求力、执行力、处分力和受领力。请求力又称履行力,指债权人直接向债务人请求履行或者向法院诉请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效力,只有成立且已生效的合同产生请求力。
执行力又称强制执行力,指债权人在依其给付之诉取得生效判决之后,可以请求法院对债务人为强制执行的效力。处分力是指合同生效以后,当事人一方享有的抵消、免除、债权让与和设定债权质权等决定债权命运的效力。
受领力是指在债务人自动或受法律的强制而提出给付时,债权人得受领该给付的效力。
上述分析表明,合同成立的法律约束力与合同生效后的合同效力的内容存在本质上的区别。合同法虽然区分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但合同法第八条又在实质上将合同成立的法律约束力与合同生效后的效力混为一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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