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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是否需要批准?

辩护人会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需要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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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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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普通刑事案件中,辩护人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需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的批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7条,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48小时。  如果辩护人不是律师,例如,是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或者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则应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
   但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恐怖活动犯罪案件、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对于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本次修改,将原《刑事诉讼法》第96条规定的“在侦查阶段,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和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均需经侦查机关批准”会见内容作为第37条的第四款,并增加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恐怖活动犯罪案件、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根据2007年修订的《律师法》的规定,执业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次修订《刑事诉讼法》,吸收了《律师法》的有关规定,但仍进行了部分案件的保留,即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从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实际情况考虑,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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