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首页 法律

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都有哪些规定?

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都有哪些规定?

全部回答

2016-12-11

49 0
    根据《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91号)规定,城乡各类流动就业人员按照现行规定相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不得同时参加和重复享受待遇。
  各地不得以户籍等原因设置参加障碍。农村户籍人员在城镇单位就业并有稳定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按照《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参加就业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其他流动就业的,可自愿选择参加户 籍所在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就业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并按照有关规定到户籍 所在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或就业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人员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后,由就业地社会(医疗) 保险经办机构通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办理转移手续,按当地 规定退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不再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待遇。
    由于劳动关系终 止或其他原因中止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农村户籍人员,可凭就业地社会(医 疗)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参保凭证,向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申 请,按当地规定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类似问题换一批

热点推荐

热度TOP

相关推荐
加载中...

热点搜索 换一换

法律
法律
民事
离婚
刑事
经济
遗产
工伤
公司法
诈骗
其它
拆迁
个税
股权
举报
举报原因(必选):
取消确定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