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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对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定罪处罚?

如何对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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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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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产者、销售者明知是假药而进行生产、销售,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 经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鉴定,生产、销售的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一 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1) 含有超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
     (2) 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贻误诊治的。 (3) 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可能造成贻误诊治的。 (4) 缺乏所标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的。
   生产、销售的假药被使用后,造成轻伤、重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生产、销售的假药被使用后,致人严重残疾,三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轻伤或者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
     我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对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处罚作了以下规定: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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