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二卖时,二买家皆请求法院裁判,要求对
在不动产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谁办理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谁就依法取得不动产的所有权。若出卖人在分别与第一、第二买受人签订了合同,对第一买受人完成了不动产登记,则第一买受人因登记之完成而取得了不动产的所有权,并使出卖人对第二买受人陷入了履行不能,第二买受人可依法追究出卖人的违约责任;若出卖人对第二买受人完成了不不动产登记,而第二买受人取得不动产的所有权,由于物权有优于债权的效力,即使此时不动产由第一买受人占有、使用,第二买受人则可以依法请求第一买受人返还不动产,则第一买受人因此造成的损失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和赔偿责任。 如果两方均未完成不动产移转登记,因此两人都未取得诉争房屋的...全部
在不动产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谁办理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谁就依法取得不动产的所有权。若出卖人在分别与第一、第二买受人签订了合同,对第一买受人完成了不动产登记,则第一买受人因登记之完成而取得了不动产的所有权,并使出卖人对第二买受人陷入了履行不能,第二买受人可依法追究出卖人的违约责任;若出卖人对第二买受人完成了不不动产登记,而第二买受人取得不动产的所有权,由于物权有优于债权的效力,即使此时不动产由第一买受人占有、使用,第二买受人则可以依法请求第一买受人返还不动产,则第一买受人因此造成的损失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和赔偿责任。
如果两方均未完成不动产移转登记,因此两人都未取得诉争房屋的所有权,而只是均取得了要求出卖人将诉争房屋的所有权移转于自己的请求权。故法院可能根据占有情况,实际使用情况,居住时间情况来进行判断,综合考虑。
但一房二卖的情况比较复杂,楼主没有说明本案的具体情况,故随文附上两则法院判例供参考。
一房二卖起纠纷房屋到底该归谁?法院调解了结
搜狐焦点网成都站 2005年09月07日08:53 李传君
来源: 四川日报
同一处房屋先后被卖给两个购房户,双方均通过法律程序取得房屋所有权,一方购买在先,一方入住在前,房屋到底该归谁?记者8月26日从南充市嘉陵区法院了解到:经法官耐心调解,这桩购房纠纷终被成功化解。
据嘉陵区法院审判监督庭法官介绍,2000年7月18日,王中晏与南充宏建房产公司签订“合作集资建房协议书”,并于当天支付2。8万元现金。双方约定, 同年10月31日,宏建公司交住房钥匙,王则付清购房余款。
到期后,宏建公司却违约了。2002年5月20日,顺庆区法院判决:宏建公司在判决生效后一周内将住房交付王中晏。
判决生效后,王中晏却仍然不能入住。原来,2001年1月20日,宏建公司将本已卖给王中晏的那套住房,又加价卖给市民蒋秀军。
还与蒋发生纠纷。蒋诉至高坪区法院后胜诉,且已装修入住。
纠纷闹到南充市中级法院。2004年4月23日,南充中院作出裁定,指定嘉陵区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再审。法官发现,王中晏、蒋秀军对同一住房的所有权均属合法拥有。
然而,挑起这桩一房二卖纠纷的宏建公司已经注销工商登记,公司法人代表也不知去向。法官对两位购房人做了大量耐心细致的工作,希望他们各自退让一步,达成谅解,最大限度减少双方的损失。
2005年6月9日,王、蒋最终达成协议:由蒋秀军代为垫付王中晏购房款2。
8万元及原审诉讼费1470元,王中晏自动撤诉。日前,嘉陵区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依法确认了蒋秀军对所购房屋的所有权,对其垫付给王中晏的29470元,准予其在向宏建公司结清余款时扣减。
一房二卖赚两份钱 法院判房子归第一位买主
2008-06-19 07:37:00 作者: 来源:大众网--齐鲁晚报
大众网--齐鲁晚报济南 6 月 18日讯 王某将早已卖给段甲的房屋又卖给段乙,又获得了 4万元房款。
两位买主都和王某打过官司,分别有法院的生效判决和调解书来确定自己的房主身份。 日前,长清法院对该案再审,撤销了王某和段乙间的调解协议,房子最终归第一位买主段甲所有。
2000 年 3月27日,王某将自己的一套房以 2万元卖给段甲,当时约定待王某房产证下发之后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此后,段甲搬进该房,但一直没办理过户手续。2006 年,段甲所买的房屋在拆迁范围之内,王某与段甲因拆迁补偿发生纠纷,段甲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双方原来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法院认定段甲与王某所签的买卖房屋协议有效。
王某不服,提起上诉,济南中院于2007年 6 月维持一审判决。
判决生效后,王某还是不办理过户手续。于是,段甲又起诉,要求王某履行房产过户义务。案件审理中,王某提交一份民事调解书,说房屋已卖给了段乙。
原来,王某于2007 年 6月18日与段乙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协议,王某将这处房屋又以 4万元的价格卖给段乙。段乙起诉,请求确认协议内容有效,并随后与王某达成了调解协议。
法院启动再审程序。
法院认为,段乙向王某购买的房屋,王某已于2000 年卖与段甲,两级法院的生效判决也已确认了王某与段甲之间的买卖协议有效,且涉案房屋已由段甲居住多年,双方应按照生效判决确认的协议办理过户手续。王某再将房屋卖与段乙,段乙在买房后请求法院确认协议有效,并与王某达成调解协议,在此过程中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
据此,法院撤销王某与段乙买卖房屋一案的民事调解协议。(段甲 、 段乙为化名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