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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交易过程中出现“一房二卖”或“一房多卖”时如何处理?

房屋交易过程中出现“一房二卖”或“一房多卖”时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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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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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谓“一房二卖”是指出卖人将所有的房屋先后与两人或多人签订房屋 买卖合同,约定将同一房屋卖给两人或两人以上。首先,关于合同效力,除合同 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无效情形外,应当认定有效。
  其次,关于多份 房屋买卖合同如何履行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 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对“一物多卖”进行了规定,sr出卖人就同一普通 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 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1)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确认所有 权已经转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2)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 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3)均未受领交 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 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上述规定虽然针对的是动产的情形,但对于房屋的交易具有一定的参考意 义。有的地方就对“一房多卖”作出了明确规定,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 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第十三条就 规定:“出卖人就同一房屋分别签订数份买卖合同,在合同均为有效的前提下, 买受人均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原则上应按照以下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买受 人:(1)已经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2)均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已经实际合法占有房屋的;(3)均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又未合法占有房 屋,应综合考虑各买受人实际付款数额的多少及先后、是否办理了网签、合同成 立的先后等因素,公平合理地予以确定。
    ” 对于未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买受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由出卖人承担违约 责任、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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