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保障义务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根据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不同,可以将安全保障义务分 为两类:一是防止他人遭受义务人侵害的安全保障义务。这是
指安全保障义务人负有不因自己的行为而直接使得他人的人身 或者财产受到侵害的义务。 比如,宾馆负有不因自己提供的服 务或者设施存在危险而使前来住宿的客人受伤的安全保障义
务。二是防止他人遭受第三人侵害的安全保障义务。这是指安 全保障义务人负有的不因自己的不作为而使他人的人身或者财 产遭受自己之外的第三人侵害的义务。 比如,宾馆对在本宾馆
住宿的旅客负有使其人身或者财产安全免受第三人侵害的义 务。他们之间的区别主要是造成损害后果的直接侵害人不同, 未尽到前一类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其直...全部
根据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不同,可以将安全保障义务分 为两类:一是防止他人遭受义务人侵害的安全保障义务。这是
指安全保障义务人负有不因自己的行为而直接使得他人的人身 或者财产受到侵害的义务。
比如,宾馆负有不因自己提供的服 务或者设施存在危险而使前来住宿的客人受伤的安全保障义
务。二是防止他人遭受第三人侵害的安全保障义务。这是指安 全保障义务人负有的不因自己的不作为而使他人的人身或者财 产遭受自己之外的第三人侵害的义务。
比如,宾馆对在本宾馆
住宿的旅客负有使其人身或者财产安全免受第三人侵害的义 务。他们之间的区别主要是造成损害后果的直接侵害人不同, 未尽到前一类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其直接加害人就是安全保
障义务人,没有第三人的介入;未尽到后一类义务的并不必然导 致他人的损害,只有当这种未尽到义务的行为与第三人的侵权 行为相互结合时才导致了他人的损害。
本法第37条根据所未
尽到的义务种类的不同,规定了安全保障义务人不同的侵权责 任。
(1)安全保障义务人未尽到防止他人遭受义务人侵害的安
全保障义务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本法第37条第1款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
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如果损害结果的发生没有第三人 的介入,安全保障义务人就应当自己承担全部侵权责任。
比如,
顾客到餐厅吃饭,由于餐厅的地板有油渍导致顾客摔倒受伤的, 餐厅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安全保障义务人未尽到防止他人遭受第三人侵害的安
全保障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在实践中,存在不少第三人的侵权行为和安全保障义务人
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两个因素结合在一起而造成他人损害的情 形。
比如,储户到银行取钱或者存款,遭到第三人抢劫,银行的 保安人员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没有及时注意或者制止,导致储
户钱款被抢或者人身受到伤害;又比如,宾馆没有完善的保安措 施或者没有认真履行保安职责,导致住宿旅客被外来人员殴打 等。
在这种情形下,根据本法第37条第2款的规定,第三人的
行为是造成损害的直接原因,应当首先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在上述例子中,应当先由抢劫者和打人者承担侵权责任,安全保 障义务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也是造成损害的因素,应当承担
相应的补充责任。
理解这一规定,应当注意以下两点:
第一,第三人的侵权责任和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补充责任有
先后顺序。首先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在无法找到第三人或 者第三人没有能力全部承担赔偿责任时,才由安全保障义务人 承担侵权责任。
如果第三人已经全部承担侵权责任,则安全保
障义务人不再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的补充责任是相应的补充责任。
对于第三人没有承担的侵权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不是全部承 担下来,而是在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内承担,即根据安 全保障义务人未尽到的安全保障义务的程度来确定其应当承担
的侵权责任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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