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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是否应按提高的护士工资标准执行?

我在某附属医院从事临床护理20余年,一直享受护龄津贴及提高工资 10%的待遇。近几年因工作需要,我从事护理教学工作,但未脱离护理岗位。可是 自2007年11月起单位取消了我工资标准提高的部分。我始终从事护理工 作,为什么还要取消我的工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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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26

252 0

    《关于提高护士工资标准的实施办法》规定:“从1988年10月起,将国家 机关、事业单位护士现行的各级工资标准(基础工资、职务工资之和,下同)均提高 10%。提髙工资标准的范围是: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中从 事护理工作的护士、助产士、护师、主管护师、正副主任护师(上述人员统称‘护 士’)。
    提髙工资标准的护士,从事护士工作不满20年的,调离护士工作岗位后,工 资标准提髙的部分即行取消,并执行新工作岗位的工资标准;从事护士工作满20 年及其以上,因工作需要,经领导批准调离护士工作岗位后,在医疗卫生机构从事 其他工作的,仍按提高的工资标准执行。
  ”因此,即使你现在从事护理教学工作,只 要还在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就应该按原来的标准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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