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行政处分决定应当向哪一级监察机关 提出申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十五条、第 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和《监察机关处理不服 行政处分申诉的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监察机关对申诉案件采取分级管辖。 如果原作出处分决定的主管行政机关或者监察 机关已经撤销,申诉人现在所在单位不能受理复查或者复审 的申诉,也可由上级监察机关复查或者复审。各级监察机关受理申诉案件的管辖权限划分为:(1)监察部受理以下申诉案件:①不服监察部作出的行 政处分决定的申诉案件;②不服省、自治区、直辖市监察厅 (局)复审决定而请求复核的申诉案件;...全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十五条、第 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和《监察机关处理不服 行政处分申诉的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监察机关对申诉案件采取分级管辖。
如果原作出处分决定的主管行政机关或者监察 机关已经撤销,申诉人现在所在单位不能受理复查或者复审 的申诉,也可由上级监察机关复查或者复审。各级监察机关受理申诉案件的管辖权限划分为:(1)监察部受理以下申诉案件:①不服监察部作出的行 政处分决定的申诉案件;②不服省、自治区、直辖市监察厅 (局)复审决定而请求复核的申诉案件;③不服国务院所属 各部门作出的行政处分决定或其复核决定而请求复查的申诉 案件;④不服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行政处分决定或其复核决定而请求复查的申诉案件。
(2) 省、自治R、直辖市监察厅(局)受理以下申诉案件:①不服本级监察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决定的申诉案件; ②不服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作出的行政 处分决定或其复核决定而请求复查的申诉案件;③不服自治州、设区的市、直辖市辖区(县)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处分 决定或其复核决定而请求复查的申诉案件;④不服自治州、 设区的市、直辖市辖区(县)监察局和本级监察机关的派出机构复审决定而请求复核的申诉案件。
(3) 自治州、设区的市的监察机关受理以下申诉案件: ①不服本级监察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决定的申诉案件;②不服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作出的行政处分 决定或其复核决定而请求复查的申诉案件;③不服县一级人 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处分决定或其复核决定而请求复查的申诉案件;④不服县一级人民政府监察局和本级监察机关的派出 机构复审决定而请求复核的申诉案件。
(4) 县一级监察机关受理以下申诉案件:①不服本级监 察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决定的申诉案件;②不服县一级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作出的行政处分决定或其复核决定而请求复 查的申诉案件;③不服乡一级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处分决定 或其复核决定而请求复查的申诉案件;④不服本级监察机关的派出监察机构复审决定而请求复核的申诉案件。
(5) 派出监察机构受理以下申诉案件:①不服本派出机 构作出的行政处分决定而请求复审的申诉案件;②不服与派驻部门有垂直领导关系的派驻部门的下属行政机构的行政处 分决定或其复核决定而请求复查的申诉案件;③不服与派驻部门有垂直领导昧系的下级行政部门的监察机构的行政处分 复审决定而请求复核的申诉案件。
对不服行政处分的申诉案件的管辖有争议的,由涉及的 监察机关协商确定,或者由它们共同的上一级监察机关指定。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