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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行政处分不服提出申诉有没有时限 规定?

行政处分不服提出申诉有没有时限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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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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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三十八条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对主管 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决定或行政处分的复核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行政处分决定或行政处分的复核决定之日起三十 日内向监察机关提出申诉,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曰起 三十日内作出复查决定;对复查决定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查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四十条规定, 对监察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监察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复审,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复 审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审决定;对复审决定仍不服 的,可以自收到复审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一级监察机 关申请复核。
    关于超过规定的期限而提起的申诉是否受理的问题。 规定申诉期限的意义在于督促申诉人及时行使申诉权,以维护正常的行政秩序和监察工作秩序。因此,对超过规定 期限而提出申诉的,原则上不予受理,可由监察机关的信 访部门按规定予以处理。
  为便于申诉人及时行使申诉权, 保障申诉人的合法权益,监察机关应在处分决定上写明申诉的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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