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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押的财物应如何处理?

解除查封、扣押后,查封、扣押的财物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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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27

    行政强制法第28条第2款规定了解除查封、扣押后,查封、 扣押的财物的处理。该款规定:“解除查封、扣押应当立即退还 财物;已将鲜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的, 退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
  变卖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给 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解除查封、扣押的,应当立即退还财物。  行政机关在查清当 事人没有违法行为或者查封、扣押的条件消失不再需要采取查 封、扣押措施的,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并退还扣 押财物。
  对已依法拍卖或者变卖的,依法退回拍卖、变卖所得。 在扣押期间,为了防止被扣押的鲜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 财物价值丧失,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先行拍卖或者变卖这些财物。     拍卖是采用公开竞价的方式将标的物卖给出价最高的买主,一 般能够获得最大限度的变价,而变卖是对查封、扣押的财物强制 出卖的一种措施。
  行政机关解除查封、扣押后,应当退还拍卖、 变卖所得款项。
  由于变卖是依照市场行情将财物卖掉,有较大 的随意性,为了防止行政机关不当处理,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 益,对于变卖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本 条规定行政机关对当事人的损失应当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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