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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承担什 么法律责任?

行政机关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 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退还查封扣押财物的,应当承担什 么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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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27

    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在采取查封、扣押措施 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法定期间作出处理决定。这里的“法 定期间”是指一般情况下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最多延长30日。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 规定的除外。这里的“处理决定”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经 过调查发现违法事实清楚的,对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 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予以销毁。  另一种情况 是经过调查发现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或者被查封、扣押的场 所、设施、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应当立即撤销查封、扣押的决 定,并立即解除查封、扣押,退还被查封、扣押财物;其中已将鲜 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的,退还拍卖或 者变卖所得。
    对于违反上述规定,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 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要依法承担相应的 法律责任: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公民、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国家赔偿;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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