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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如何确定鉴定人?

要如何确定鉴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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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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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鉴定程序的启动,原民事诉讼法只规定了法院认为需要鉴定时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时由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这样规定在实践中容易导致法院不保持独立和中立,随意干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因此,2012 年民事诉讼法增加规定了当事人申请鉴定的内容。  根据新法的规定,鉴定的启动有以下两种方式: (1)当事人申请。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法院申请鉴定。
  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法院指定。 (2)法院委托鉴定。当事人未申请鉴定,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据此,鉴定人的确定方式也有两种:协商和指定。
  
  只有当事—人协商不成的,才 由法院指定;当事人未申请鉴定又需要鉴定的,由法院直接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相当于直接指定。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当事人可以协商选择鉴定人,但是决定鉴定和委托鉴定仍然是法院的工作,因此,双方当事人协商意见一致的,经法院审查同意后向双方当事人宣布并向鉴定人出具委托鉴定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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