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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受人是 否有权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开发商在交付房屋前,擅自将他人已购买的预售房屋出租的,买受人是否有权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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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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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发商将他人已购买的预售房屋出租,违反了质量瑕疵担保义务。按 照交易习惯,在商品买卖过程中,除非有事先的特殊约定,出卖人应当交给买受 人没有质量瑕疵的商品。一般情形下,交易的商品应是未使用过的、全新的商 品。
  在商品房预售买卖中同样不能例外。开发商擅自将他人已购买的预售房 屋出租,不可避免地对买受人使用房屋造成一定程度的影响。  因此,即使是商 品房预售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开发商不能出租他人已购买的预售房屋,根据合 同法一般原则及合同的默示条款,开发商也不得将他人(承租人)实际上已经使 用过的房屋交付给预售房屋购买人,否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另外,开发商交 付已被自己出租的预售房屋,违反了权利瑕疵担保义务。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 一百五十条规定,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 任何权利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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