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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订租赁合同是否为不定期租赁?

我有一个朋友,多年前跟某单位签订了为期10年的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 用来建厂办企业。租赁合同到期后,双方口头约定按照原先的租赁合同再续租10 年,但是没有再签订租赁合同。现在出租方要把该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别人,要跟我 朋友解除租赁合同,并说没有签订租赁合同就是不定期租赁可以随时解除。出租方的说法和做法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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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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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 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因你朋友没有跟出租方签订 租赁合同,所以该租赁视为不定期租赁。对于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 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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