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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土地使用权主体是什么?

租赁土地使用权主体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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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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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租赁土地使用权主体 租赁土地使用权主体为一般主体,用地主要包括以下五类: (一)新增经营性用地 (二)存量经营性划拨用地 (三)依法取得场地经营权的外商投资企业用地 (四)短期用地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临时用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而实践中亦有超过两年的,一般称之为短期用地。
    法律规定,短期用地和临时用地都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其最适合采用租赁方式。 (五)改变用途、增加建筑面积而未补交地价的用地 依有关法律规定,改变土地用途、增加建筑面积应当补办出让手续,缴纳出让金。
  实践中两种方法:1、自用目的的,允许其通过设定租赁关系来调整其与国家之间的利益关系。  2、用于转让时,必须补办出让手续,缴纳出让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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