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对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用哪些方式?
1)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我国于1991年加入的1965年海牙送达公约,对缔约国之间相互送达诉讼文书规定了以下主要方式:
①由文书发出国的主管机关或者司法协理员将文书直接送交文书发往国的中央机关,请予协助送达;
②由文书发出国的主管机关直接请求文书发往国的主管机关协助送达;
③由文书发出国的驻外领事机构将文书送交驻在国的中央机关,请求协助送达。 法院在向缔约另一方领域内送达诉讼文书时,即可采用该公约所规定的送达方式。
(2)通过外交途径送达。这是国际间公认的一种最为正规的送达方式,在法院的审判实践中经常使用,在两国之间没有国际条约关...全部
1)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我国于1991年加入的1965年海牙送达公约,对缔约国之间相互送达诉讼文书规定了以下主要方式:
①由文书发出国的主管机关或者司法协理员将文书直接送交文书发往国的中央机关,请予协助送达;
②由文书发出国的主管机关直接请求文书发往国的主管机关协助送达;
③由文书发出国的驻外领事机构将文书送交驻在国的中央机关,请求协助送达。
法院在向缔约另一方领域内送达诉讼文书时,即可采用该公约所规定的送达方式。
(2)通过外交途径送达。这是国际间公认的一种最为正规的送达方式,在法院的审判实践中经常使用,在两国之间没有国际条约关系的情况下也可以采用。
需要送达的诉讼文书,经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后,交由外交部转递受送达人所在国驻我国的外交机构,再由其转交该国外交机关,该国外交机关再转交该国司法机关,由该国司法机关送交受送达人。
(3)对具有我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我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
这种送达方式,限于向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中国籍受送达人送达,并且须在该中国籍受送达人驻在国允许我国使领馆直接送达的前提下才可以采取。
(4)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
但该受送达人事前曾明确表示其诉讼代理人无权代其接受诉讼文书的除外。
(5)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主要适用于作为受送达人的外国企业或者组织在我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或者其设立的分支机构及业务代办人是有权接受送达的情形。
(6)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3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2012年民事诉讼法将原来规定的“6个月”修改为“3个月”,有助于提高诉讼效率。
(7)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受送达人收悉的方式送达。这一项是2012年民事诉讼法新增加的内容。新民事诉讼法在“送达、期间”一章已经增加了传真、电子邮件送达的方式,对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自然也应允许采用这种方式。
(8)不能用上述方式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个月,即视为送达。这种送达方式一般是在受送达人住所不明或者下落不明的情况下适用。2012年民事诉讼法将原来规定的“6个月”修改为“3个月”,同样是为了提高诉讼效率。
上述送达方式,只是当事人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情况下采用。如果当事人在我国领域内有住所,即使是外国当事人,也仍应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般送达方式送达。即使当事人是中国籍人,如果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而居住在国外,也需要采用上述特殊送达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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