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赔偿协议低于法定标准是否可以起诉补足差额?
不是什么事故都是工伤,要看工人所在的装修公司是否公司注册信息或者工商营业执照,如果说私人包工头就不算工伤,属于雇工损害。如果是工伤首先要向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再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处理。那么如果是工伤事故,工伤赔偿协议低于法定标准是否可以起诉补足差额呢?
案情简介:
张某2003年入职深圳某公司,年张某因工受伤,被认定为工伤,并鉴定为十级伤残。 社保部门向该公司支付了一次性伤残补偿金14112元,公司收到款项后并未告知张某。2004年3月,该公司却和张某签定了一份协议书,约定公司向张某赔偿工伤待遇、工资等共计14000元,双方不得再主张任何权利。 公司签定协议后持协议书到当地劳动部...全部
不是什么事故都是工伤,要看工人所在的装修公司是否公司注册信息或者工商营业执照,如果说私人包工头就不算工伤,属于雇工损害。如果是工伤首先要向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再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处理。那么如果是工伤事故,工伤赔偿协议低于法定标准是否可以起诉补足差额呢?
案情简介:
张某2003年入职深圳某公司,年张某因工受伤,被认定为工伤,并鉴定为十级伤残。
社保部门向该公司支付了一次性伤残补偿金14112元,公司收到款项后并未告知张某。2004年3月,该公司却和张某签定了一份协议书,约定公司向张某赔偿工伤待遇、工资等共计14000元,双方不得再主张任何权利。
公司签定协议后持协议书到当地劳动部门加盖了劳动站印章确认。张某领款后申请仲裁要求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支付余款。
审理结果:
劳动仲裁和一审判决,张某诉求均被驳回,理由是已经协议处理。二审判决支持张某的诉求,理由是该协议内容显失公平,应该予以撤销。
简要分析:
民事案件中当事人有处分自己权利的自由,一般情况下,民间协议尤其是已经得到实际履行的协议,法律应该予以支持,当事人不得反悔。但内容显失公平,以及因重大误解而签订的协议可以撤销。
本案中,张某作为一个工伤事故的受害人,经济状况不佳,急需钱以维持生活。但公司将代收的社保工伤赔付款拿到手后,并没有依法转交给张某,而是趁张某急需用钱的时候和张某签订协议,并且约定的支付款项比社保已经赔付的款项还少112元,这就意味着公司还可以因张某的工伤事故获利112元,这不符合工伤保险制度建立的初衷,属于显然不公平的协议。
因此二审法院撤销协议书,依法改判,支持张某诉求。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