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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伤残津贴如何计算?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 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这里说的补足差额,是每年都补足差额还是补足一次,接下来每年调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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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12

32 0
若政府每年调整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则每年补足差额。即:伤残职工领取的伤残津贴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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