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是捐赠为何免税不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所说的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企业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 社会团体是指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希望工程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减灾委员会、中国红十字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全国老年基金会、老区促进会以及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其他非盈利的公益组织。国家机关是指区(县)政府及以上国家机关。 最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全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所说的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企业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
社会团体是指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希望工程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减灾委员会、中国红十字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全国老年基金会、老区促进会以及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其他非盈利的公益组织。国家机关是指区(县)政府及以上国家机关。
最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所以,向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捐赠的1万元,符合捐赠免税标准,可申请免税2000元;而通过《xx晚报》向残疾人李某个人捐赠的1万元,不符合捐赠免税标准,不能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不享受捐赠免税。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