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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收入可以作为免税收入处理吗?

我单位是经审批的非营利组织,2011年取得了捐赠收入,按照财税 〔2009〕122号文件该捐赠收入属于免税收入。2013年我单位用该笔免税收入购入理财产品并取得了一定的利息收入,现企业进行2013年汇 算清缴,利息收入可以作为免税收入处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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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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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第一条的规定,非营利组织的下 列收入为免税收入:(1) 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2)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3) 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4) 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人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5)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贵单位用免税收入购入理财产品取得的利息收入不属于上述范围,应 作为应税收入处理,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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