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处理?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
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 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
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 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 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
付经济补偿(即,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 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 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
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 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 工月...全部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 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
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 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 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
付经济补偿(即,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 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 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
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 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 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
过十二年)。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
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前一日。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