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妈们,网购靠谱吗自己一直想在网上买个微波炉和榨汁机,可朋友们都不建议在网上买,都觉得在商场能多掏点钱最起码有售后,宝妈们觉得呢
我***
2016-11-16
爱***
李***
皓***
2013-08-18
我不知道你是哪个城市的,这是萍乡市湘东区政府办的关于做好2013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工作的通知,全国可能差别不很大,仅供参考。 各乡镇人民政府、峡山口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区直有关单位,驻区有关行政、企事业单位,各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卫生部、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做好2012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通知》(卫农卫发〔2012〕36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巩固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10〕81号)和《江西省2012年新农合统筹补偿方案补充规定的通知》(赣卫农卫字〔2012〕13号)精神,经区政府研究,现就做好我区2013年新...全部
我不知道你是哪个城市的,这是萍乡市湘东区政府办的关于做好2013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工作的通知,全国可能差别不很大,仅供参考。 各乡镇人民政府、峡山口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区直有关单位,驻区有关行政、企事业单位,各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卫生部、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做好2012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通知》(卫农卫发〔2012〕36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巩固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10〕81号)和《江西省2012年新农合统筹补偿方案补充规定的通知》(赣卫农卫字〔2012〕13号)精神,经区政府研究,现就做好我区2013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个人参合费用收缴 2013年参合农民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60元,持有农村户口的公民(包括外出务工、经商的农民)均可在户籍所在地以家庭(户口簿上的人数)为单位参加。 选聘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在任职期间列入参合对象。对于婚嫁、进城务工等户籍尚未迁移的人员参合,要与户口原籍所在地进行比照,避免两地重复参合缴费。进城务工的农民及随迁家属、进城就读农村学生可以自愿选择参加新农合或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但不得重复参加、重复享受待遇。 新生儿出生当年,随父母自动获取参合资格并享受新农合待遇,次年起按规定缴纳参合费用。2012年1月1日后“农转非”的公民一律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参合农民应在2012年11月25至2012年12月25日自愿按标准到当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定地点缴纳2013年度参合资金,外出务工、经商农民的个人参合费用收缴时间可延长至2013年2月25日,逾期不予补缴。 农村低保、五保供养、重点优抚对象参加新农合,个人缴费按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各乡(镇、街)要按照新农合信息化管理要求规范运作,做好对参合农户和参合人口各类信息资料的收集、登记、管理和核对工作,并在2012年12月底之前完成参合农民信息录机工作。 在收缴农民个人参合自缴费用后,应以参合农民家庭为单位开具规定的收费收据,所收的参合款要及时缴入各农医所新农合基金过渡账户,并于2013年2月25日之前将参合款全部打入区财政新农合基金专户。 各乡(镇、街)及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做好宣传,认真做好2013年度新农合筹资工作,确保全区参合率达95%以上。 (年度任务详见附件) 二、基金管理、筹集和分配 (一)基金管理 新农合基金每年筹集一次,按自然年度运行,并严格实行全区统一管理,收支两条线。区财政专户封闭运行,必须按照专款专用、以收定支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双印鉴”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和套取。 (二)基金分配 1。风险基金。风险基金提取、使用和管理办法等按《江西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县风险基金管理办法》(赣财社〔2004〕124号)和《江西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制度》(赣财社〔2008〕30号)执行,其规模达到本年度统筹基金筹资总额的10%后不再提取。 2。大病统筹基金(含门诊统筹基金)。中央及地方财政对参合农民的补助资金及参合农民自缴费用全部计入大病统筹基金,从大病统筹基金中划出20%为门诊统筹基金。大病统筹基金用于对参合农民住院可报费用达到起付线标准的补偿、各统筹地区规定的门诊大病(慢性病)补偿、门诊统筹补助和住院分娩补偿等。 (三)基金结余 统筹基金当年结余原则上控制在15%以内,累计结余一般应不超过当年统筹基金的25%,基金结余过多时,须按有关规定进行二次补偿。 三、补偿方式 (一)补偿模式 实行“门诊统筹+住院可报费用按比例补偿+门诊大病(慢性病)补偿”模式。 (二)门诊统筹补偿 具体按相关文件执行。 (三)住院补偿 1。住院补偿设置 (1)住院起付线。按定点及非定点医疗机构级别设立四级起付线:乡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为0元;区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为300元;区外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为600元;非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为800元。 起付线以下为个人自付部分。在计算参合农民的实际补偿金额时,应在每次住院可报费用中减去起付线后再按规定的补偿比计算。对参合农民在一年内患同一种疾病连续转院治疗的,可只计算其中最高级别医疗机构的一次起付线,其余每次住院均减起付线。 (2)住院补偿比例。同级医疗机构只设立一个补偿比。乡(镇)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费用实行分段累加补偿模式,300元以下补偿比为30%,301元以上为90%;区级定点医疗机构为75%(峡山口街的参合农民在区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费用300元以下补偿比为30%,301元以上为75%,不再减起付线);区外定点医疗机构为50%,省、市协议定点医疗机构为60%,非定点医疗机构为35%。 参合农民因外伤住院按相应医疗机构级别降低10%的补偿比,减去起付线金额后按规定进行补偿。 (3)住院补偿封顶线。住院补偿封顶线为6万元,以当年内实际获得补偿金额累计计算。 (4)实行住院最低补偿额。 参合农民住院医药费用达到起付线后,农民最低补偿额不少于30元,如1年内多次住院,只能享受1次最低补偿额待遇。 (5)参合农民急诊在门诊检查后再随即住院,当日门诊检查和治疗费用可纳入统筹基金补偿范围,在住院期间因病情需要到其他医院进行检查的医疗费用按在检查医院级别对应的补偿比计算。 (6)参合农民在省、市精神病专科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精神病,其住院医药费用补偿按区级定点医疗机构补偿标准计算。 (7)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和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按《江西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和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与医疗服务设施范围(修订稿)》(赣合医办字〔2007〕31号)执行,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费用按70%列入可报费用。 各种医用耗材及内置材料选择严格遵循国产、优质、价廉的原则,进口耗材按国产价格进行补偿,未按规定进行统一招标采购的耗材,新农合基金不予报销。 (8)统一使用《江西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及《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参合农民在所有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使用国家基本药物报销比例比非基本药物提高10个百分点,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住院治疗,报销比例在此基础上再提高5个百分点,最高报销比例控制在90%以内。 药事服务费按参合人员使用基本药物总量的15%,通过购买服务转换机制由新农合基金补偿。 2。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 补助对象需要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凭准生证,在取得助产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分娩的孕产妇,补助标准: (1)正常分娩。 参合农民在乡(镇)级定点医疗机构和非定点医疗机构正常分娩补助200元、在区及区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正常分娩补助400元。 (2)阴道手术助产。乡级定点和非定点医疗机构每例补助300元、区及区以上定点医疗机构补助400元; (3)剖宫产。 参合农民在乡(镇)级定点医疗机构实施剖宫产手术,以1800元标准计入可报费用,区(及区以上)定点和非定点医疗机构,以2000元标准计入可报费用,按对应医疗机构级别的住院补偿标准进行补偿。对产科并发症、合并症的住院分娩按疾病住院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4)双胎新农合增加补助150元。 3。“体外震波碎石”补偿200元/例。 4。 “白内障手术”补偿800元/例。 5。农村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白血病救治 按照《关于印发的通知》(赣卫医政字〔2010〕61号)要求,新农合对符合救治要求的农村0-14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白血病治疗费用实行定额补助。 6。尿毒症患者救治按照《关于印发〈江西省尿毒症免费血透救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赣卫医政字〔2011〕98号)文件要求执行。 7。农村居民重大疾病救治 按照江西省卫生厅、民政厅、财政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发《关于印发农村居民耐多药肺结核等15类重大疾病按病种付费方案(试行)的通知》(赣卫农卫字〔2012〕29号)文件执行。 8。爱心医疗救助对象补助 江西省革命老区爱心基金会在全省开展爱心医疗救助活动,对农村低保户和重点优抚对象家庭中,简单先天性心脏病患者实施手术治疗救助。新农合对爱心救助对象补助按《关于做好爱心医疗救助对象住院费用补助有关工作的通知》(赣民发〔2009〕8号)要求执行。 9。对参加了商业保险等保险的参合农民,出院后既要商业保险赔付又要新农合补偿时,参合农民可将住院发票原件交商业保险公司履行赔付手续,新农合经办机构使用商业保险公司注明“与原件核对一致”并加盖公章的发票复印件和赔付清单原件对参合农民进行补偿。 区农医管理中心应与市、区各商业保险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建立良好的信息互通机制,定期将发票的复印件与原件核对,确保复印件的真实性。 (四)门诊大病补偿 参合农民患恶性肿瘤、慢性肾衰、脑血管意外瘫痪(含脑瘫)、精神疾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糖尿病、二期高血压、风湿病、肝硬化、心脏病、支气管哮喘、血小板减少症、癫痫、帕金森氏综合症、肺结核十五种慢性病种,取得慢性病证后,在乡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治疗的,补偿比例为40%,起付线为0元,封顶线为3000元。 恶性肿瘤、慢性肾衰病人在门诊特殊治疗的医药费用,不减起伏线,按住院补偿比例进行补偿。 (五)家庭账户补偿 家庭账户基金由家庭成员共同使有,开展门诊统筹的乡(镇)街参合农民不新设立家庭账户,历年家庭账户余额可用于参合农民门诊医药费用补偿和冲抵在区、乡(镇)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及门诊统筹自付费用。 可一次性用完,结余金额可转下年度使用,但不能抵缴下年度的参合款,基金余额用完后家庭账户将自动取消。 四、转诊和补偿程序 1。参合农民在区外就医须按规定办理转诊手续,未按要求办理转诊手续的,报销比例将在原基础上降低15%;属急、危、重症患者需要到区外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入院后三个工作日内携带身份证、户口簿、合作医疗证及就诊医院急诊证明(患者长期医嘱、首次病程记录)等材料到区农医中心补办转诊手续,参合患者未办理转诊手续自行到区外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所发生的费用不予报销。 2。在区外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参合农民,出院后携户口簿、参合证、住院发票、出院小结、住院清单等相关补偿资料到户籍所在地农医所进行补偿。 3。参合农民因外伤在乡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医药费用的,应通知户籍所在地农医所对外伤原因进行调查。 定点医疗机构凭农医所开出的外伤调查证明及相关材料进行直补或不予直补。在区级(含区级)以上医疗机构发生医药费用的,出院后携相关补偿资料到户籍所在地农医所,由农医所进行外伤原因调查后,根据新农合有关规定进行补偿或不予补偿。 各乡(镇、街)农医所及村委会要对参合农民外伤调查原因、就诊医疗机构出院小结、补偿情况等资料及时进行公示。 4。参合农民补偿医药费时,如发现有其他家庭成员未参合的,要补收未参合家庭成员的个人缴费及各级政府配套资金后才能进行补偿,补收人员不能享受当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待遇。 5。2012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报销截止时间为2013年2月28日,逾期视为自动放弃。跨年度住院且前后两个年度均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以出院时间为准划入相应年度按补偿标准予以补助。 五、新农合支付方式改革 在“统筹基金总额预付”的基础上,推行单病种定额付费、限额付费制度,全面启动区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按床日付费的新农合支付方式改革。 通过改变支付方式实现对医疗服务行为的激励约束作用,建立新农合对医疗费用增长的制约机制。制定基金支出总体控制目标并分解到定点医疗机构,将医疗机构次均医疗费用增长控制情况列入新农合对医院的分级评价体系。 充分发挥新农合的引导作用,建立医疗服务和医疗保障联动机制,形成对医疗行为内控和外控相结合的调控机构,为农民群众提供优质适宜的医疗服务。 六、经办机构能力建设 1。加强区、乡两级新农合经办机构能力建设,按要求配备人员、办公场所、办公设备等。 各级财政要按规定安排经办机构工作经费,并列入财政预算。积极创造条件实行区级经办机构向乡镇派驻经办审核人员的做法,通过异地任职、交叉任职等形式,确保经办人员的独立性,严格新农合基金监管。继续加强管理经办人员培训,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 2。按照江西省卫生厅《2011年全省新农合信息系统建设项目实施方案》(赣卫农卫字〔2011〕2号)文件精神,尽快建立湘东区新农合信息区域网,实现新农合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的联网,实行网上审核、网上监管、网上监测运行、网上信息汇总分析。 改进监管手段,创新监管方法,降低管理成本,建立监管长效机制,提高监管水平和效率。 七、其它 本方案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湘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2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工作的通知》(湘府办字〔2011〕111号)同时废止。 附件:湘东区2013年度各乡(镇、街)新农合筹资任务分配表 湘东区政府办公室 2012年11月26日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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