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民登记是选举机构对依法享有选举权的公民实行登记造 册,以便参加投票选举的一项选举制度。选民登记的实质是对 公民是否具有选举权进行确认,是将公民在法律上享有的选举 权转化为实际上能够行使的选举权利的必经程序和环节,是保 证享有选举权的公民不被剥夺投票权和防止没有选举权的公民 参加投票的重要措施。
如何进行选民登记,各国的做法大致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 由政府官员对符合选民条件的公民进行调查和登记造册,并给 编制在册的人员发放选举证以便让其按时参加选举,有学者将 这种方式称为“职权主义”的选民登记方式;另一种是由本人主 动向负责选举的机关申请登记,选举机关依据公民的申请审查 其是否符合选民条件,如果合格即予以登记入册,并发给其选民 资格证书以便其能出示参加选举,有学者将这种方式称为“申 告主义”的选民登记方式P在后一种方式中,经常发生一些选 民放弃申告或者因没有及时申告而不能确认选民资格的情况, 从而使参选率降低9
我国选举法规定,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实行一次登记,长 期有效的制度。
即只要在第一次选举中对选区选民进行全面登 记后,在以后的选举中,不再需要进行重新登记。每次选举前, 在原选民名单的基础上进行增减,即增加新满18周岁、被剥夺
政治权利期满后恢复政治权利以及新迁入本选区的选民;同时 减去死亡和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以及迁出本选区的选民,也就
是通常所说的“三增三减”。
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 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
选举工作机构要依法办理选民登记,应当采取多种途径,积 极主动地搞好选民登记工作。既可以通过入户调查,到选民住 所或工作单位动员选民进行登记,也可以在选区设立若干登记 站,发动选民自行登记。
要力求做到不重登、不错登、不漏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