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家庭暴力”的法律有哪些?
家庭暴力受害者1993年,联合国大会发表了《关于废除对女性暴力的宣言》。1995年,在北京召开的第4届世界妇女大会上作为一个重要课题提了出来。家庭暴力问题受到越来越多国家政府的关注。古代中国《大明律》卷二十“妻妾殴夫”之规定:“妻殴伤妾,与夫殴妻同罪。 过失杀者,各勿论。”清朝是男尊女卑的社会,《钦定四库全书大清律例·刑律》卷二十八规定:“妻妾殴夫者,杖一百……其夫殴妻,非折伤。勿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条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01年4月28日,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婚姻法》修正案,首次在国家基本法律的层面上对家庭...全部
家庭暴力受害者1993年,联合国大会发表了《关于废除对女性暴力的宣言》。1995年,在北京召开的第4届世界妇女大会上作为一个重要课题提了出来。家庭暴力问题受到越来越多国家政府的关注。古代中国《大明律》卷二十“妻妾殴夫”之规定:“妻殴伤妾,与夫殴妻同罪。
过失杀者,各勿论。”清朝是男尊女卑的社会,《钦定四库全书大清律例·刑律》卷二十八规定:“妻妾殴夫者,杖一百……其夫殴妻,非折伤。勿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条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01年4月28日,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婚姻法》修正案,首次在国家基本法律的层面上对家庭暴力问题做了规定。
总则中将婚姻法第3条“禁止家庭暴力”上升为基本原则。这一原则是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保护宪法原则的体现,为日后省市地方制定反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规定提供了法律依据。在裁判离婚的法定理由中,依据婚姻法第32条第2款第2项,把配偶某一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作为法院对配偶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离婚案件,作出准予离婚的法定依据之一。
在婚姻法第五章《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中,依据第43条、第45条、第46条,规定了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救助措施与施暴者的民事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05修正)第四十六条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
国家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门以及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团体,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依法为受害妇女提供救助。”第五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对妇女实施性骚扰或者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受害人可以提请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中国还是《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公约》、《儿童权利公约》等国际公约的签约国,也是《北京宣言》、《行动纲领》等国际文件的承诺国,向全世界庄严承诺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妇女、儿童、老人等一切弱势群体权益。
香港香港《家庭暴力条例》是香港政府于1986年制定的民事法例,主要就家庭暴力(当中包括性暴力和精神暴力)受害人的民事补救事宜订定条文,使家庭暴力受害人──婚姻其中一方或同居男女的其中一方,可向法院申请强制令,以免受另一方的“骚扰”。
至于,涉及刑事成分的家庭暴力个案主要以《刑事罪行条例》(第200章)和《侵害人身罪条例》(第212章)处理;《保护儿童及少年条例》(第213章)则为儿童和少年提供保护。在《精神健康条例》(第136章)下设立的监护委员会,如有理由相信精神上无行为能力的人士正处于危险之中,或正在或相当可能会被虐待或受人利用,即可按条例赋予的权力发出紧急。
《家暴条例》的出现是因为当时虐待配偶个案数字上升,大部分属虐妻个案,情况令社会关注。刑事法律,可以处理任何暴力行为。但《家暴条例》的民事框架,是为“某类特定关系人士的特殊情及需要,向他们提供额外的民事补救”,向因身处某些特定关系而特别容易成为家庭暴力受害者的人士(即已婚人士,以及长期维持类似配偶关系的同居者)提供额外保护。
同时,为未有打算提出离婚的人,提供快捷和简便的措施,让双方在分居的时间冷静下来处理问题,也让有亲密关系的人,因不愿举报同居者的暴力行为,而提供暂缓的补救方法。台湾《家庭暴力防治法》,简称家暴法,是为防治家庭暴力行为及保护被害人权益而制定的法令。
由于家庭暴力是全世界亟待解决的社会问题,近年来国际间亦高度重视妇女人权,所以纷纷制定类似的相关法令,据联合国儿童基金会的一项研究显示,全世界大约有四十多个国家立有专法。日本主条目::ja:配偶者からの暴力の防止及び被害者の保护に关する法律、:ja:ストーカー行为等の规制等に关する法律和:ja:迷惑防止条例韩国《家庭暴力防止以及被害者保护法》(1998年)伊斯兰教伊斯兰教的《古兰经》第4章34节提及:“你们怕她们执拗的妇女,你们应该劝戒她们,可以和她们同床异被,可以打她们。
”2010年10月,阿拉伯联合酋长国最高法院在一次判决中指出丈夫可以打妻子,但不可以造成明显的伤痕。
英国《家庭暴力、犯罪及受害人法案》(2004年修正案)瑞典《女性的暴力防止法》西班牙《反家庭暴力全面保护法》("TheOrganicActonIntegratedProtectionMeasuresagainstGenderViolence",2005)美国《对妇女暴力防止法》(1994年)。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