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票人在填写选票时可以作出什么选择?
投票人在拿到选票后,根据应选名额,在完全自愿的原则 下,选择决定应选人。根据选举法第39条的规定,投票人在填 写选票时可作出四种选择:选举人对于代表候选人可以投赞成 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任何选民,也可以弃权。 投票 人要按规定的画票符号划票。例如赞成票,在赞成人姓名旁的 方格内画“〇”;反对票,在其姓名旁的方格内画“X”;弃权票, 对选票中所列代表候选人名单不作任何标记,既不表示赞成也 不表示反对。 对于选票上的代表候选人,选民可以按应选名额 全部赞成,或者部分赞成;也可以部分反对,或者全部反对。凡 对选票上的全部或者部分候选人名单画“ X”(应超出差额数)
者,可另选其他...全部
投票人在拿到选票后,根据应选名额,在完全自愿的原则 下,选择决定应选人。根据选举法第39条的规定,投票人在填 写选票时可作出四种选择:选举人对于代表候选人可以投赞成 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任何选民,也可以弃权。
投票 人要按规定的画票符号划票。例如赞成票,在赞成人姓名旁的 方格内画“〇”;反对票,在其姓名旁的方格内画“X”;弃权票, 对选票中所列代表候选人名单不作任何标记,既不表示赞成也 不表示反对。
对于选票上的代表候选人,选民可以按应选名额 全部赞成,或者部分赞成;也可以部分反对,或者全部反对。凡 对选票上的全部或者部分候选人名单画“ X”(应超出差额数)
者,可另选其他选民。对另选的其他选民,须按规定将其姓名写 在选票的空格内,并在其姓名旁的方格内画“〇”,即为另选他 人〇
对不投票的行为,选举法没有明确加以限制,任何人不得强 迫选民投票或者ii究弃权者,但可以教育选民珍惜自己的民主 权利。
当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将投票视为选民的权利,因 此除了加强宣传鼓动外,并不强迫选民一定要行使自己的投票 权。但也有一些国家规定参加投票是选民的义务,选民参加投 票是强制性的,不参加投票将会受到处罚。
例如比利时、奥地 利、丹麦、荷兰、新西兰、澳大利亚等国规定,参加投票是选民的 义务,任何选民没有合法理由不参加投票要受到一定的处罚,如 训斥、剥夺选举权和罚金等。新加坡的法律也规定,选民无故不 参加投票者,将暂时被取消选举权,该选民若要恢复选举权,不 仅要经过申请批准,还要缴纳一定数量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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