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酒店(企业所得税由地税负责征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20号)第1条第3款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企业所得税仍由国家税务局管理。
第2条第1款规定,境内单位和个人向非居民企业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3条第3款规定的所得的,该项所得应扣缴的企业所得税的征管,分别由支付该项所得的境内单位和个人的所得税主管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负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50号)第1条规定,对“一、基本规定 (三)”规定的情形,除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外,还应包括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其他非居...全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20号)第1条第3款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企业所得税仍由国家税务局管理。
第2条第1款规定,境内单位和个人向非居民企业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3条第3款规定的所得的,该项所得应扣缴的企业所得税的征管,分别由支付该项所得的境内单位和个人的所得税主管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负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50号)第1条规定,对“一、基本规定 (三)”规定的情形,除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外,还应包括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其他非居民企业。
第2条规定,除“二、对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一)”规定的情形外,不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境内单位,其发生的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工作仍由国家税务局负责。
根据上述规定:
(1) 向新加坡企业支付借款利息。
《企业所得税法》第19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3条第3款规定的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①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因此,新加坡企业取得的利息所得,属于《企业所得税法》第3条第3款规定的所得,该酒店的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为地方税务机关,按照国税发〔2008〕120号文件第2条第1项规定,酒店代扣新加坡企业的利息所得税征管应由地方税务局负责。
(2) 支付韩国某酒店管理公司的酒店管理费。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5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2 条第3款所称机构、场所,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③提供劳务的场所;……
第7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3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②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根据上述规定,韩国某酒店管理公司为酒店提供的酒店管理服务,通常情况下,应由韩国公司派员到境内酒店进行工作。
境内酒店为韩国公司提供劳务的场所,构成韩国公司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
韩国酒店取得的酒店管理费所得,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3条第2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韩国酒店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韩国酒店属于在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
按照国税函〔2009〕50号文件第1条规定,韩国酒店的所得税由国家税务机关负责。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