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期内,承租人能否变动房屋承重结构?
首先,由于房屋的承重结构关系到整个建筑的安全,任何人不得擅自随意改动房屋的承重结构。根据2000年国务院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5条第2款的规定:“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违反这一规定的,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69条的规定,有关部门会责令改正并处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 如果给建筑中的其他住户带来损害的,还要根据《侵权法》第15条承担相应的恢复原状、消除危险、损害赔偿等责任。
其次,承租人负有租赁合同终止后将租赁房屋原样返还的义务,租赁期内不应任意改变房屋的原貌,承租人应该按照房屋的正常用途使用房屋,根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10条的规定,承租人不得擅自改变租赁房屋的承重结构。
如果承租人擅自改变房屋承重结构的,出租人可以根据《物权法》第35条、第36条、第37条的规定,以房屋所有人的身份要求承租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另外,承租人改变房屋承重结构的行为属于未正当使用房屋,出租人还可以根据《合同法》第219条的规定,以承租人不正当使用房屋为由,解除合同并要求承租人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