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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能否获得征收补偿?

农村房屋租赁期间,租赁房屋被征收的,承租人能否获得征收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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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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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物权法》第42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其地上的房屋,被征收人必须给予足额的补偿。目前农村房屋征收补偿主要依据《土地管理法》第47条,根据该条规定,征收农村房屋附着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征收土地上的农村房屋,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因此,经济发展程度不同的地区,征收补偿标准有所区别。不过,不论征收的补偿标准差别有多大,农村房屋附着土地为集体所有的土地,如果发生征收,根据我国“房随地走,地随房走”的原则,均出现两部分补偿:一部分是征收土地的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另一部分是征收地上房屋的征收安置补偿。
    由于征收土地的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租赁房屋)的补偿均专门针对所有人,因此与承租人没有任何关系。至于房屋征收的安置补偿,现有法律没有提及承租人,因此承租人不能当然认为自己享有征收补偿利益,能否获得征收补偿,要看农村房屋租赁合同以及征收补偿协议的约定。
  如果征收补偿协议中约定承租人可以纳入征收安置人口的,由开发商负责支付承租人安置补偿费用。  如果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承租人可以获得补偿,则依照约定由出租人从征收补偿款中支付补偿费用给承租人;如果租赁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由于承租人是实际占有使用房屋的主体,一旦征收对承租人的影响较大,因此根据公平原则,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支象征性的补偿;如果租赁双方明确约定发生征收时,承租人无条件搬出的,承租人无权索要任何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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