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之间能互相借款吗?我们单位
1、企业之间原则上是不准发生借款业务。虽然现在普遍存在这一现象。
2、企业之间的借款合同是无效的。理由如下:
(1)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第61条明确规定,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
(2)1990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名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定合同无效;
(3)1996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明确规定: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
3、本人向周遍的多个基层法院作了调查。目前,法院的基本审判实践仍然根据法复〔1996〕15...全部
1、企业之间原则上是不准发生借款业务。虽然现在普遍存在这一现象。
2、企业之间的借款合同是无效的。理由如下:
(1)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第61条明确规定,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
(2)1990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名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定合同无效;
(3)1996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明确规定: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
3、本人向周遍的多个基层法院作了调查。目前,法院的基本审判实践仍然根据法复〔1996〕15号批复的规定对企业拆借案件作保守审判。
4、对于国税发[2000]84号文件《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专家解释:税务问题:由于合同的效力如何,应当由法院来进行认定(要在诉讼中来作出裁定)。因此,如果企业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并且按照合同来履行了义务,那么尽管该行为是无效的,但在两企业之间便成为了一种借贷的事实状态,税务只是依据已经发生的事实来进行税务上的征收,税务机关不是认定合同是否有效的机关,换一句话说其征税行为也并不等于认定该借款行为有效。
5、分录如yq135333所列。
附一例:
公司之间借款合同无效 借款人主张利息不支持
2007-3-30 9:34:02作者:张小龙 摘自: 编辑:蓝天
日前,大兴法院审结一起公司之间的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判决双方约定的借款合同无效,由被告返还借款本金,驳回原告要求支付近10万元利息的诉讼请求。
2003年12月,原告众实公司与被告中油石油公司之间口头达成借款合同,被告中油石油公司分两次向原告众实公司借款120万元,中油石油公司会计签字领走了款项。借款后两年多时间,中油石油公司一直没有还款,于是众实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支付欠款120万元,并支付借款期间利息9。
4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众实公司与被告中油石油公司之间的借款合同,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禁止非金融机构企业之间相互借贷的规定,是无效的合同,双方都有过错。中油石油公司对尚欠众实公司借款120万元应当返还;对于要求中油石油公司支付利息9。
4万余元的请求,因为双方借款行为违反有关国家强制性法规,请求利息,法律不予保护,所以判决驳回了该项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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