哺乳期妇女,公司未通知上班,公司对该员工
你好!
这里有两个问题需要区分:
其一、就是产假期的保护:产假期间是有工资的--
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按照《劳动法》第七十三条 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一)退休;(二)患病、负伤;(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四)失业;(五)生育。
在产假期间,如果公司有申报社保(生育保险),其休假期间的工资是由社保给付(如果公司没有申报生育保险,则公司需要承担其相关给付责任);
其二、就是产假过后,小孩没有满一岁之前即哺乳期--
产假过后,无特殊状...全部
你好!
这里有两个问题需要区分:
其一、就是产假期的保护:产假期间是有工资的--
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按照《劳动法》第七十三条 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一)退休;(二)患病、负伤;(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四)失业;(五)生育。
在产假期间,如果公司有申报社保(生育保险),其休假期间的工资是由社保给付(如果公司没有申报生育保险,则公司需要承担其相关给付责任);
其二、就是产假过后,小孩没有满一岁之前即哺乳期--
产假过后,无特殊状况,她必须按时报到上班;
但是哺乳期上班期间,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四条 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其三、按照你提供的信息来看--具体的状况应该是她已经期满产假,但是她没有来公司报到上班,而公司可能因为公司自己的客观原因故意没有通知她来上班,进行变相的放假,但是公司在放假期间给她上社保,而没有其她的补偿(比如最低生活费方面等);
如果是这样的话,一般来说,公司自身原因给员工放长假都会有给付一定的最低生活费;而对方是哺乳期妇女,不能进行裁员,这样放假而不给付一定的费用的话是不妥的--有变相裁员嫌疑;一旦遭其投诉,你们公司就会出现吃不了兜着走的被动局面。
建议还是主动通知她回来上班或者回来与公司达成一致并签定书面(休长假)协议,以免留下后患。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