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妇可以享受什么待遇国家规定孕妇
***劳动法***
第七章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第六十一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 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六十二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第六十三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主席令二十八号...全部
***劳动法***
第七章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第六十一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 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六十二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第六十三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主席令二十八号)第六十一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九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对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以上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的,应责令改正,并按每侵害一名女职工罚款三千元以下的标准处罚。
…”
3、《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三)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4、《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第三条:“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赔偿,按下列规定执行:…(四)造成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身体健康损害的,除按国家规定提供治疗期间的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相当于其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
处罚部门:市、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科
处罚主体:黄石市、大冶市、阳新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处罚范围:责令改正、提供医疗待遇、赔偿费用、处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程序:
1、一般情况下按登记立案、调查取证、听取申辩或者听证、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送达的程序进行;
2、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的,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3、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
处罚执法人员责任:
1、在执法过程中,处罚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有关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定的罚没单据,以及索取、收受当事人贿赂的,由其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将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责任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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