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难题!求助专业人士!民办学校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九条明确规定:"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我国民办学校法人是私法人
将法人分为公法人与私法人,这是西方国家对法人的一种基本分类方法。其划分的标准在于法人设立主体及其所依据的法律。 公法人是由国家或公共团体依公法而设立的法人,它以公共利益为目的,旨在提高政府效能,满足公众需要和改善公共福利。私法人则是私人团体或个人依私法而设立的法人,它以私人利益为目的。
民办学校是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依法设立的教育机构,它应该是私法人。 民办学校举办(设置)主体的"私人化"使得民办学校与公立学校在产权关系、学校内部组织机构及其与政府的关系等诸多方面显示出较大...全部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九条明确规定:"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我国民办学校法人是私法人
将法人分为公法人与私法人,这是西方国家对法人的一种基本分类方法。其划分的标准在于法人设立主体及其所依据的法律。
公法人是由国家或公共团体依公法而设立的法人,它以公共利益为目的,旨在提高政府效能,满足公众需要和改善公共福利。私法人则是私人团体或个人依私法而设立的法人,它以私人利益为目的。
民办学校是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依法设立的教育机构,它应该是私法人。
民办学校举办(设置)主体的"私人化"使得民办学校与公立学校在产权关系、学校内部组织机构及其与政府的关系等诸多方面显示出较大的差异性。
明确民办学校法人不同于公立学校法人的独特之处,对于保障我国民办学校合法权益,加强对民办学校管理,正确引导民办学校健康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我国民办学校法人是公益法人
公益法人与营利法人是按法人成立或活动的目的所作的划分。公益法人是指以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而成立的法人,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营利法人则是以取得经济利益并分配给其成员为目的的法人。
营利法人的营利目的,并非指法人自身的赢利,而是指将这种赢利分配给法人的成员。
我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条规定: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与此相适应,我国民办学校法人也应是公益法人。
对民办学校法人公益性的论证,可以从经济学和法学两个角度进行。经济学对民办学校性质的讨论,主要是利用公共经济学的理论,通过分析教育产品(服务)的性质来进行的。经济学中,对于人们提供的产品(服务),一般是根据该产品(服务)本身所具有的性质和特征--消费上是否具有排他性和竞争性,效用上是否具有外部影响(外在利益),区分为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
义务教育是一种强制性的免费教育,属于公共产品。非义务教育就总体而言属准公共产品。教育产品的这些特征决定了市场机制在教育领域作用的有限性。教育服务的生产与分配尽管也要采取商品交换形式,但由于这一产品的有效供应中存在市场失灵现象,因此要实行一种扬弃市场规律作用的产品交换和供应方式,而由政府或公益性社会组织供应。
与此相适应,民办教育也要求实行一种"公有"的产权形式,为此,需要由公益性的社会组织来举办民办学校。
从法学上看,是否将民办学校限定为公益性组织还取决于各国对民办学校性质的法律认定,实际上它是本国的国家私学观在立法上的反映。
我国《教育法》第8条规定: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为确保教育的公益性,《教育法》第25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我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尽管没提"不以营利为目的",但该法第三条明确规定:"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况且,《民办教育促进法》是《教育法》的下位法,其规定不能与《教育法》相抵触。
可见,在我国,教育公益性原则要求民办学校同样具有公益性质,这就要求限定我国民办学校为公益法人,在此基础上来建立和完善我国民办学校法人制度。
我国民办学校法人是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
上述关于法人的分类方法,仅仅是从学理上作出的分析,并未得到我国立法界的采纳。
我国《民法通则》采取的法人分类,是将法人分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与企业法人四种,其分类的根据是法人所从事的业务活动的性质。
机关法人是指从事国家管理或行使国家权力,以国家预算作为独立活动经费,具有法人地位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法人是指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等活动的具有法人地位的社会公益组织。社会团体法人是指由若干成员为了共同目的而自愿组成,并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具有法人地位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企业法人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济活动的法人。
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又统称为非企业法人,是否从事营利性的经济活动是它们与企业法人的根本区别。换言之,非企业法人从事国家行政管理、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各种事业和社会活动,它们最主要从事的是非经济活动,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
根据我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民办学校取得办学许可证,须依照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进行登记,方可开展教育、教学活动。而国务院1998年10月25日发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确立了统一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制度,成为目前关于民办非企业单位一般法律问题的最重要的法律文件,因而它对于我国民办学校的登记管理同样适用。
可见,我国民办学校法人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
随着教育产业化的形成,社会力量办学风起云涌,这也确实为教育振兴做出巨大贡献,但国家法制进程在民办学校上却仍是个空白。因此对于民办学校能否申请破产,我们只能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衡量,该条款规定申请破产或被申请破产的主体只能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实体,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合伙组织等不能申请破产。
由此可知,民办学校如果具有法人资格是可以申请破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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