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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罪诉讼时效是怎么来计算的?

医疗事故罪诉讼时效是怎么来计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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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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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法定期限内,司法机关有权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超过法定期限,除法定的特别情况外,不得再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第87条的规定,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不再追诉。
  医疗事故罪的法定最高刑为3年有期徒刑,故其追诉时效的期限应为5年。 刑法第89条第1款规定:“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  ”这里的“犯罪之日”,是指犯罪成立之日,医疗事故罪属于结果犯,以实际结果的发生为犯罪成立的必要要件,所以其犯罪成立之日,应理 解为犯罪结果发生之日, 对于多数医疗事故案件而言,医疗过失行为实施之后,危害结果很快就会出现,如错用药物使患者过敏性休克死亡、手术切错部位等。
    但也有一些案件,医疗过失行为的实施同危害结果的发生并不是同步的,而中间有一个较长的间隔时间。例如,有的患者在接受放射治疗时,由于医务人员的疏忽,以至受超剂量的放射线照射,数年后死亡;还有的患者在医院感染上某种疾病、久治不愈,最终死亡。
  对这些案件,要特别注意追诉时效期限的确立,应从不良结果发生之日起算。   在有的医疗事故案件中,医疗过失行为开始即给患者健康造成很大的损害,但在相当长的时间内,这种损害是否存在,其原因是什么,是否因医疗过失而引起,患者不一定知晓,甚至医院也可能一时无法确诊。
  对此,不能以医院最终确诊的时间作为结果发生之日,以此计算追诉时效期限的起点,原因明确之日同结果发生之日毕竟不是一个概念,此时仍应以事后查明的危害结果实际发生之日起算。  例如朱克强医疗事故案。
  朱系湖北襄阳人,1973年,朱在某医院进行肠破裂缝合手术,出院后常有剧烈疼痛。1998年去医院检查,才知道右下腹有金属异物存留。原来,这是26年前那次手术中,因医务人员的疏忽留下的。该案中,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实际上在26年前就已发生了,只不过是在26年后才发现并查明。
    显然,该案已超过刑法规定的追诉时效,不能再追究当事医务人员的刑事责任。但受害人仍可以请求法院追究有关人员的民事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136条第1款的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为一年。
  ”第137条又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 本案中,患者在受害26年之后才知道损害自己身体健康的原因是医院的侵权行为,因此在此之后的一年内,他都可以提起民事赔偿诉讼,以主张自己的权利。
   为了防止犯罪人钻时效制度的空子,并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利,刑法第88条还规定了两种时效延长制度。该条第1款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第2款又规定:“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以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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