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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公司对母公司债务的承担有哪些?

子公司对母公司债务的承担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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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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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子公司对母公司债务的承担如下: (一)债务承担的主体 有的学者认为子公司人格的反向否认制度只适用于全资子公司的情况下。但笔者认为这也不是绝对的。符合下列情况的母公司的非全资子公司也应对母公司的债务负责。
   1。母公司对子公司拥有绝对的控制权。 此时,其他股东根本无力对子公司施加影响,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操纵是绝对的。  如果不让母公司对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 对于母公司的债权人来说是极为不公平的。
  但在此种情况下,如果其他股东对此滥用行为并无恶意, 则应先保护其他股东的权利。 2。子公司的其他股东明知母公司对子公司的人格滥用, 并无视这种滥用行为。法律是公平、公正的, 不仅要保护母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同时对于子公司股东的利益也要给予充分的保护。
    但是如果子公司其他股东在子公司设立之时已知或经过一定时间后知道了这种滥用行为, 但却无视这种行为, 实际上是对母公司滥用子公司人格的一种纵容。此时子公司仍要对母公司债权人负责, 尽管这样会给子公司其他股东带来一定的损失, 但这是子公司的其他股东对自己行为应付的代价。
    相反如果其他股东不知母公司对子公司人格的滥用行为, 而让 其付出代价也是不公平的, 它将使子公司其他股东的合法权利处于不稳定状态, 不利于公司的发展。 (二)债务承担的原则 子公司对母公司债务的承担可以适用美国法上的“实质合并原则”。
  所谓实质合并原则是指在母公司或子公司破产或母子公司同时破产时, 确定母子公司各自的债权人应如何分配各公司的财产或者说确定母公司债权人与子公司债权人之受偿顺序的一项原则。    其目的在于使公司集团中各个公司之债权人获得公平分配破产财产的权利,实现一般的公平和正义。
  在母公司实施如上所述的滥用行为时, 母子公司实际上已完全混同, 法律将其视为一体, 母子公司相互为对方承担责任都是应该的。
  当然实质合并原则适用不当也会造成不公平, 所以如果子公司能够举证证明子公司人格、财产的独立, 子公司之设立非母公司滥用权利的结果,则子公司事实上仍是独立的, 对于母公司的债务债权人就只能请求母公司给予清偿, 子公司则不必为母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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