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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多长时间内完成审查起诉?

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多长时间内完成审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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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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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诉讼法第13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3款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上述规定表明:审查起诉的期限是针对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案件来说的,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1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报经检察长批准, 可以延长半月;犯罪嫌疑人未被羁押的,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在审查起诉过程中犯罪嫌疑人潜逃或者患有精神病及其他严重疾病不能接受讯问,丧失诉讼行为能力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中止审查。  共同犯罪中的部分犯罪嫌疑人潜逃的,对潜逃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中止审查,对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审查起诉照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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