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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运人将如何处理?

无法交付的货物,承运人将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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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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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货物自发出到货通知的次日起14日无人提取,到达站应当通知始发 站,征求托运人对货物的处理意见;满60日无人提取又未收到托运人的 处理意见时,按无法交付货物处理。承运人对无法交付货物,应当做好清 点、登记和保管工作。
  凡属国家禁止和限制运输物品、贵重物品及珍贵文 史资料等货物应当无价移交国家主管部门处理;凡属一般的生产、生活资 料应当作价移交有关物资部门或商业部门;凡属鲜活、易腐或保管有困难 的物品可由承运人酌情处理。
      如作毁弃处理,所产生的费用由托运人承 担。经作价处理的货款,应当及时交承运人财务部门保管。从处理之曰起 90日内,如有托运人或收货人认领,扣除该货的保管费和处理费后的余款 退给认领人;如90日后仍无人认领,应当将货款上交国库。
  对于无法交付货物的处理结果,应当通过始发站通知托运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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