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基本内容
国务院于2007年7月发布了《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农村低保标准、保障对象、规范管理、资金落实等内容作出明确规定,要求在年内全面建立农村低保制度并保证低保金按时足额发放到位。
一、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一)农村最低保障标准的内容
《通知》提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能够维持当地农村居民全年基本生活所必需的吃饭、穿衣、用水、用电等费用确定,并报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要随着当地生活必需品价格变化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适时进行调整。
(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农村最低...全部
国务院于2007年7月发布了《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农村低保标准、保障对象、规范管理、资金落实等内容作出明确规定,要求在年内全面建立农村低保制度并保证低保金按时足额发放到位。
一、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一)农村最低保障标准的内容
《通知》提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能够维持当地农村居民全年基本生活所必需的吃饭、穿衣、用水、用电等费用确定,并报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要随着当地生活必需品价格变化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适时进行调整。
(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是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主要是因病残、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以及生存条件恶劣等原因造成生活常年困难的农村居民。
补助数额计算公式为
(低保标准?家庭的人均收入)×家庭人口数=低保家庭应该享受的低保金
二、 农村最低保障审批程序
根据《海南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规定,申请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农村居民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二)村(居)民委员会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按户公布申请人员名单,由申请人填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批表》,村(居)民委员会进行核实并签署意见后,将申请人户口簿或者家庭成员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家庭成员实际收入证明材料等,报送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核查。
(三)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自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核对等形式完成核查工作,并对符合本办法规定可以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者签署意见,编制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名册上报市、县、自治县民政部门。
(四)市、县、自治县民政部门自收到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报送的审批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手续。符合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标准的,在申请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内公示5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民政部门发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有异议的,民政部门应当予以核查。
对不符合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标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家庭收入核实
根据《海南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规定,农村居民家庭收入包括:
(一)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种植收入、养殖收入、劳务收入等各种劳动收入;
(二)赡养费、抚养费、继承或接受赠予所得的财产;
(三)租金收入;
(四)利息、股息等孳息收入;
(五)其他个人收入。
实物收入按照市场价折款计入家庭收入。
家庭人均收入,应当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数平均计算,但违法收养和违反计划生育超生的人口不计算在内。
下列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
(一)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奖学金;
(二)转业费、复员费;
(三)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给予的一次性奖金、慰问款物;
(四)医疗救助费、丧葬费;
(五)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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