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挪用公款犯罪如何计算追诉期限问题的批复》此批复自2003年10月10日起施行。批复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犯罪的追诉期限从挪用行为实施完毕之日起计算;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犯罪的追诉期限从挪用公款罪成立之日起计算。
挪用公款行为有连续状态的,犯罪的追诉期限应当从最后一次挪用行为实施完毕之日或者犯罪成立之日起计算。
如果你同事挪用公款近20万元的时间在三个月之内,且已归还,那么他可能免予被人民
检察院提起公诉。
但如果挪用公款的时间超过三个月,即使在检察院尚未发现(包括没有人举报)的情况下,主动退还并与原单位解除了劳动合同,但由于其行为已经触犯刑律,且20万元属于数额巨大,检察机关在接到举报后,仍有可能在法定追诉时效内,追究其刑事责任。
挪用款已归还,只是减轻或者从轻的条件,与解除与单位的劳动合同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