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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同事挪用公款近20万元,已归还,并与原单位解除了劳动合同,如有人举报到检察机关,请问这种情况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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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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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挪用公款犯罪如何计算追诉期限问题的批复》此批复自2003年10月10日起施行。批复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犯罪的追诉期限从挪用行为实施完毕之日起计算;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犯罪的追诉期限从挪用公款罪成立之日起计算。
    挪用公款行为有连续状态的,犯罪的追诉期限应当从最后一次挪用行为实施完毕之日或者犯罪成立之日起计算。 如果你同事挪用公款近20万元的时间在三个月之内,且已归还,那么他可能免予被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但如果挪用公款的时间超过三个月,即使在检察院尚未发现(包括没有人举报)的情况下,主动退还并与原单位解除了劳动合同,但由于其行为已经触犯刑律,且20万元属于数额巨大,检察机关在接到举报后,仍有可能在法定追诉时效内,追究其刑事责任。
    挪用款已归还,只是减轻或者从轻的条件,与解除与单位的劳动合同无关。

2007-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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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挪用公款还是 挪用单位资金? 单位是国有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还是 其他的企业事业单位? 如果是挪用公款,一般举报就会引起检察院立案。 如果是挪用一般的单位的资金,那就是挪用资金罪,一般是向 公安局受理立案的。

2007-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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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八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晓月给出的条件不够全面所以不太好给出直接答案,根据相关法条规定,在追诉时效期间未届满之前,检察机关可以保留对其的起诉的权力。
  不过在一般情况之下,对于这种情节不太严重的案件,可以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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