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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试论述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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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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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法的概念: 国际法是调整国家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近代以来又有政府间的国际组织,而其主体资格或者说具有国际人格的资格一般是由创设其的国家以条约的形式来创设的。
   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在国际交往中通过协议形成的,或者各国认可的,协调各国意志的,由国家单独或集体的强制力保证设施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关系 (一)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理论 从理论上国际法与国内法是两个各自独立的法律体系,它们的主体、对象、效力根据、渊源和性质方面都是不同的,但它们是有密切联系的。
    国际法的原则和规则需要在国内得到遵守和执行。 所以,国际法要求各国的国内法应遵守和执行国际法的规定,即使发生冲突也应适用国际法的规定。但不干预国内法,如果各国内法不执行国际法的规定,结果侵犯了他国或国际社会的利益,该国应负国际责任。
   (二)处理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实践 不论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理论主张如何,但实际问题是国家如何通过国内法执行国际法履行其承担的国际义务。  对这个实际问题的解决各国实践不尽相同,一般都用采纳或转化的方式解决的。
   采纳是把国际法的规定直接纳入国内法,使国内的法院和行政机关遵守和执行。 转化就是将国际法的规定转变成相应的国内立法,国内的法院和行政机关才能适用。 。

2007-07-03

    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有一元论和二元论之分 1,一元论是认为国内法与国际法属于一个法律体系,在此基础上有国际法优先和国内法优先两种区分。 2二元论是认为国内法与国际法不属于一个法律体系,互不隶属,相互独立。
   中国大部分学者都是在一元论和二元论的中间调和的态度。   他们之间的关系在实践上没有具体同一的规则。 1,在国际层面,国内法不得通过国内立法改变国际法的原则和规则。
  并不得以此为理由对抗其承担的国际义务,逃避其国际责任。 2,国际法不敢于一国国内法的制定,除非该国承担相关特殊义务 上述两方面比较复杂的在国内层面,也就是说,国际法在国内法律秩序中的地位问题。
    也是他们之间冲突的解决。一般是两种:转化和采纳(又叫并入)这些都是学术上的讨论,在实际上远比转化和采纳复杂的多。 在解决冲突中,各国一般采用以下方法: 1,推定为不冲突 2,优先适用国际法 3,优先适用国内法 4,修改国内法 5,以后发优于先法处理 我国解决冲突的办法: 1,在制定国内法的时候,充分考虑所承担的国际法义务。
    二者协调互补。 2,条约的适用较复杂,直接适用,与国内法并行适用,经国内立法转化适用的情况都存在 3,在民商事范围内,国际法优先适用,但是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4,国际习惯也可适用,但是在没有条约规定和国内法规定的情才可以适用习惯,并且有公共利益的限制和保留。
     5,WTO协议在我国不能直接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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