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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没有公证有效用吗

我父亲在03年去世,现在母亲发现要办理房屋的转名,但是在父亲与我母亲结婚前有一女儿,她说要回来分了折现金过他,我父亲在1997年的时候已经写了一张遗嘱,说把所有的财产给予我母亲,所有的财产与他的女儿无关,有签名有时间,但是没有公证请问有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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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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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 从这个法律规定看,你父亲的遗嘱属于自书遗嘱,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不必公证也具有法律效力。你母亲可以凭此遗嘱和你父亲的死亡证明,直接到房产处办理该遗产房屋的过户变更,他人无权干涉。   。

2007-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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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用,但可能会适当分一点给你父亲的前女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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