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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迁房’’或“拆迁安置房”的买卖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回迁房’’或“拆迁安置房”的买卖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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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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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迁房”或“拆迁安置房”主要是指经过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审批进行 合法拆迁后,用于安置被拆迁对象的房屋,此类房屋的建设一般均已取得相关 部门的建设审批手续。对于此类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司法实践中存在诸 多情形。
  一种观点认为,出售安置房未经过所有被拆迁安置对象的同意而应确 认无效;一种观点认为,拆迁安置房与特定身份密切相关,基于特定身份为基础 的合同权利具有人身依附性,故转让行为违法而无效;一种观点认为,拆迁安置 房的面积、位置不明确,买卖标的物不确定,认定合同未成立;还有一种观点认 为,拆迁安置房的转让合同系具有物权性质的债权转让,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的强制性规定,尚未取得产权证不影响合同效力的认定。
    我们认为,此类房屋 的转让行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合法有效。 拆迁安置补偿是拆迁人对属于拆迁范围内的被拆迁人原有地上物进行拆迁所 进行的一种安置补偿,此种安置补偿具有一定的财产性质,往往体现为货币或 房屋,而所谓的“回迁房”或“拆迁安置房”就是安置给被拆迁人的房屋,被拆迁 人有权对其所属权利进行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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