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首页 法律

审请执行咋就那么难

法院判决书下达后,被告都承认应该赔偿,可就是不给钱.我请求法院下达判决书,可是为什么2个月了还没有消息,难道这就是中国的法律吗.如果打赢官司都不给钱,法院都管不了,还要中国的法律有什么用.请各位大师帮帮我

全部回答

2007-05-24

0 0

    执行难是困扰当今中国司法进程的痼疾,法制不健全是主要原因。但即使如此,还是应该对整个中国的司法大环境抱有信心的。 由于你的叙述前后矛盾,故只能从两个方面进行分析,但愿能对你有所帮助: 1、本案已经审理终结,判决书也已经下达(被告也承认应该赔偿,可就是不给钱),那么你可以在该判决书生效后,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将赔偿款用强制手段执行到位。
    如果本案在立案伊始,你曾经向人民法院申请过财产保全,且已经将属于被执行人(本案被告)的财产(包括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及动产或不动产等)予以查封、冻结,那么可以在执行时通过银行划拨及变卖、拍卖方式将诉讼标的执行到位。
  但如果诉前并未保全过被执行人的有效财产,则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同上述财产),以便人民法院及时并有效的执行。  如果你不能够向人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有效财产情况,那么,你的执行可能在相当的时间内,不会有实质性进展,若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你的执行案件可能将面临中止执行(什么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要求恢复执行),这一切都有可能导致执行长时间没有进展或结果。
    相对来讲,2个月执行没有结果,还是可以接受的。 但如果是法院执行人员的原因,则应另当别论了。你可以向法院审委会、纪检委投诉,请求敢于并查处;直至向执行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申请提级执行,以确保执行标的的尽快执行,避免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2、本案尚未审理终结,案件的孰是孰非尚无定论,2个月不下判决的情况非常普遍,超审限下不了判决的案例不胜枚举,也就只能劝你放宽心态,稍安毋躁了。  趁判决尚未下达,应尽量了解并掌握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以作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或线索。
  一旦判决下达并生效,即可申请强制执行,力争尽快将执行标的执行到位。

2007-05-26

588 0

你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吃完被告吃原告,这是它们的一贯做法,没办法,你找被告人和解,让他少还点,反正给了总比一点不给好吧

2007-05-25

588 0

告诉一个简单易行且行之有效的方法:天天去法院,找完承办法官找庭长,找完庭长见院长.坚持下去必有效果.但时间不好说,可能几天就行,可能要一个月.反正法院绝对怕烦.但吵架不怕,千万别闹事.

2007-05-22

600 0

    你可以马上向人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判决书!!!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指南 一、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 1、受理法院一审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行政判决、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2、依法应由受理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 3、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 4、经受理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的外国法院和台湾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以及香港、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
     5、法律规定应当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二、申请强制执行法律文书的期限 1、申请执行生效的民事法律文书双方或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申请期限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期限为六个月。
   2、申请执行法院生效判决的行政法律文书的申请人是公民的,申请期限为一年,申请人是法人、其他组织或行政机关的,申请期限为六个月。  逾期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申请强制执行应提交的材料 1、强制执行申请书。执行申请书应写明申请执行的理由、事项、执行标的,以及申请人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并加盖印章或签名。 涉外案件当事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附有中文译本的执行申请书。
     2、生效法律文书的复印件。 3、执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公民个人申请的,应当提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法人申请的,应当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申请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4、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应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   5、申请人需委托代理人代为其申请强制执行的,应出具授权委托书。如申请人为外国当事人,该授权委托书须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才具有效力。
  如申请人为香港当事人,该授权委托书须经我国司法部指定的律师公证,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转递,如申请人为澳门当事人,该授权委托书须经澳门公证机关公证,才具有效力。  如申请人为台湾当事人的,经台湾公证机关证明,可承认其效力。
   6、法律文书的生效证明。属人民法院判决、调解、裁定的,应由经办法官或书记员签字证明已经生效,并加盖法院或审判庭公章。属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理决定书、仲裁裁决等,应提交证明送达日期的材料。
     7、填写申请强制执行表。 8、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清单或线索。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章的规定,我国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通常方法和手段有以下几种: 一、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
   查询是指人民法院向银行、信用合作社等单位调查询问或审查追问有关被申请人存款情况的活动。   冻结是指人民法院在进行诉讼保全或强制执行时,对被申请执行人在银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单位的存款所采取的不准其提取或转移的一种强制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冻结措施时,不得冻结被申请执行人银行账户内国家指明用途的专项资金。但被申请执行人用这些名义隐蔽资金逃避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冻结。   冻结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的最长期限为六个月,需要继续冻结的,应在冻结到期前向银行、信用合作社等办理冻结手续,否则,逾期不办理,视为自动解除冻结。
   划拨是指人民法院通过银行或者信用合作社等单位,将作为被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存款,按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数额划入申请执行人的账户内的执行措施。  划拨存款可以在冻结的基础上进行,也可以不经冻结而直接划拨。
   人民法院采取查询、冻结、划拨措施时,可直接向银行营业所、储蓄所及信用合作社提出,无需经其上级主管单位同意。外地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到被申请执行人住所地、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银行、信用合作社查询、冻结和划拨存款,不需经当地人民法院同意或者转办手续。
    当地银行、信用合作社必须协助办理,不得以扣收到期贷款或贷款利息等任何理由拒绝和搪塞。拒绝协助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罚款,建议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给予纪律处分。
   二、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 《民事诉讼法》第222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但应当保留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在执行实践中,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是人民法院经常使用的一种执行措施。扣留和提取是紧密相联的两个执行措施,扣留是临时性措施,是将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暂扣下,仍留在原来的单位,不准其动用和转移,促使其在限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
    如超过期限仍不履行的,即可提取该项收入交付申请执行人。 三、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 被申请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查封是一种临时性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对被申请执行人的有关财产贴上封条,就地封存,不准任何人转移和处理的执行措施。   拍卖是人民法院以公开的形式、竞争的方式,按最高的价格当场成交,出售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
   变卖是指强制出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以所得价款清偿债务的措施。人民法院在 执行中需要变卖被申请执行人财产的,可以交由有关单位变卖,也可以由人民法院直接变卖。  由人民法院直接变卖的,变卖前,应就价格问题征求物价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变卖的价格应当合理。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的存款和收入,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财产所得的金钱,应及时交付申请执行人,并结束执行程序。 四、搜查被申请执行人隐匿的财产。 在执行过程中,还会出现被申请执行人不仅逾期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且还将财产转移起来,拒不向人民法院交待自己真实的财产状况。
    针对这些情况,《民事诉讼法》第227条第1款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 在搜查中,如发现有应依法查封或者扣押的财产时,执行人员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查封、扣押。
    如果来不及制作查封、扣押裁定的,可先行查封、扣押,然后在48小时内补办。 五、强制被申请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单据。 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应由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指定一方当事人交付财物或者票证的,执行人员应在做好被申请执行人思想工作的基础上,传唤双方当事人到庭或到指定场所,由被申请执行人将法律文书交付的财物或票证应当直接交付申请执行人签收。
    被申请执行人不愿当面交付的,也可以将应付的财物或票证先交给执行人员,由执行人员转交。对当事人以外的公民个人持有该项财物或票证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交出。经教育仍不交出的,人民法院就依法强制执行并可按照《民事诉讼法》第103条的规定予以罚款,还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单位建议,给予其纪律处分。
    有关单位持有该项财物或票证的,人民法院应向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有关单位转交。有关单位和个人持有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票证,因其过失被毁损或灭失的,人民法院可责令持有人赔偿。
  拒不赔偿的,人民法院可按被申请执行财物的实际价值或者票据的实有价值裁定强制执行。 六、强制被申请执行人迁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   强制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是指人民法院执行机构强制搬迁被申请执行人在房屋内或特定土地上的财物,腾出房屋或土地,交给申请执行人的一种执行措施。
   七、强制执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 这是一种特殊的强制措施,由人民法院执行人员按照法律文书的规定,强制被申请执行人完成指定的行为。   八、强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支付迟延履行金。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指被申请执行人的义务是交付金钱,在依法强制其履行义务交付金钱的同时,对他拖延履行义务期间的债务利息,要在原有债务利息上增加一倍,按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从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交付日届满的次日起计算,直至其履行义务之日止。
    另一种情况是指被申请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的,因为拖延履行已给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失,故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迟延履行金的数额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另行决定。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20条发出的执行通知,除责令被申请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外,并应通知交纳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者迟延履行金。  在这两种措施中,既有给申请执行人补偿损失的部分,也有对被申请执行人制裁的部分。
   九、强制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 《民事诉讼法》第230条规定:“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 “有关财产权证照”是指房产证、土地证、山林所有权证、专利和商标证书、车辆执照等不动产或特定动产的财产权凭证。在执行过程中,有些财产被执行后改变了权利人,只有办理了财产权证的转移手续才算彻底完成执行任务。
  人民法院的执行人员在办理这些证照转移手续时,需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说明具体要求,通知有关单位协助办理,有关单位有协助办理的义务。   。

2007-05-22

569 0

你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再说你没听说法院吃完被告吃原告吗?

2007-05-22

586 0

法院判决书下达后,被告都承认应该赔偿,可就是不给钱.我请求法院下达判决书,可是为什么2个月了还没有消息, 你的表达矛盾。到底有没有判决书? 如果有判决书,可以在1年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类似问题换一批

热点推荐

热度TOP

相关推荐
加载中...

热点搜索 换一换

法律
法律
民事
离婚
刑事
经济
遗产
工伤
公司法
诈骗
其它
拆迁
个税
股权
举报
举报原因(必选):
取消确定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