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初,春节刚过,我到建行福建路支行买基金,看到中国人寿保险关于国寿鸿鑫两全保险(分红型)的海报,正驻足观看间,一业务员上前介绍,说这个分红保险很好的,一年交一万,连交三年,第四年后就可以全部拿回。提前也可以,但第四年拿最合算,可以有9%的收益,还有每年的分红,因为03年我也买过国寿鸿瑞的五年期保险,就欣然同意。
几天后,他给我保单时,让我当即在投保人处签名,并指点我在被保险人的地方签上我儿子的名字。我随手翻到现金价值一页,一看有这么长一串,因没戴眼镜,看不清,没有细看,他说了一句:保单不搭界的,不用看。因为有过买国寿鸿瑞的经验,所以,事后也确实没有细看(这是我的疏忽)。
但是慢慢的这最后一句话总觉得有点怪。有时我想,如果保单不搭界,那几年后要拿回来,我应该凭什么?建行里也没见这个业务员的身影,也没有联系电话,所以也没有特意去问。
今年3月,我收到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客户服务专员调整通告书,已安排另一位为我提供保险服务,并给出了手机号。
我在同他联系第二期付款的时候,将我的疑问提出来了。他当即告诉我,这是长期投资,原先业务员的说法是夸大了。
此时,我知道自己上当了,这不是我所需要的保险,这些钱在五年内是要派用场的。在合同期满之前要取出这笔钱,会损失很大。我意识到那个业务员是在骗保。但整个过程不可能留下证据。
在咨询了资深的保险工作者之后,得知:因为被保险人不是他本人签名,所以,这份保险合同是无效的,应该全额退款。
但是,当我走进位于人民路的保险公司,与接待员接触以后,我对这家保险公司的印象坏透了。
接待员说:你说是无效合同,我认为是有效的。谁签字,谁负责。又说,你要全額退款是不可能的,我们要扣除所付保费的10%,1000元。
我请他把有关条款读给我听,这位接待员说,这个,没有必要写上去。
当时我觉得十分气愤,人说的霸王条款,还有条款可查,他们霸道到连条款都可以不要至此,我感到这个保险公司非常缺乏诚信,霸道、蛮不讲理、唯利是图。我认为,保险公司不仅应当全额退款,而且应当将我一年前所付保费投资的获利返还本人,作为对我的经济赔偿。
因为保险公司确实是占用了我的资金,也确实是用以投资并赚到了钱。而对于我来说却损失了至少几百元。
4月9日,我给保险同业工会写了投诉信,在7个工作日内,我收到了他们的来函,通知已将投诉信转到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他们将在15个工作日之内做出处理。但是直到5月18日,也即我收到保险同业工会的通知以后一个月,对方没有任何反应。
在此期间,我曾两次与保险同业工会的林先生通过电话,第一次是4月19日,我在电话中表示了我对这种处理方式不抱希望,原因在于我对这个公司的极度不信任。并表示,如果得不到合理的处理,我将继续投诉,不排除通过消保委及电视投诉等形式。对此,林先生作了不少工作,希望我不要采取这种对双方都可能造成伤害的做法。
我差不多给他说动了。第二次是5月15日,在收到通知的15个工作日以后。目的在于同林先生打个招呼,既然对方没有任何解决问题的诚意,我不得不继续我的维权之路。林先生当即与该公司联系,并嘱我等他们(保险公司)的电话。但是,什么都没有发生。
现在钱在他们手里,他们不理你就可以继续占用我的资金赚他们的钱。
很显然,这种拖延是故意的,是恶意的。
作为一介草民,一个每月仅有1000另一点工资的退休工人,我撼不动中国人寿保险公司这棵树,但是我相信,在我们国家,在上海这个地方,总还有老百姓说理的地方。
请给我帮助,并告诉我,该怎么做?
2007。5。18
。
您可以向中国保监会投诉 据你所说,被保险人,并非是亲笔签字的. 完全可以去投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你曾经购买过保险,应该很清楚,在收到正式保险合同后,10天内可以全额退款(扣除体检费和工本费),除此以外,退保都是要扣钱的。除非你能举证是由于保险公司或业务人员有意误导,致使你作出错误投保决定,才可以撤消合同;或者举证保险合同无效。
如果令郎已经成年,那么由于该保险非本人亲笔签名,该保险合同从开始就是无效的;如果令郎还未成年,那么可以由孩子的监护人即父母代签,该保险合同就是有效的。
从你的叙述来看,合同无效的可能性很大,你可以做最坏的打算,起诉该保险公司。
胜诉可能性很大。
上海中波792有档直播投诉节目,要不你试试看。
附:
国寿鸿鑫两全保险(分红型)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监复[2003]101号核准备案)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鸿鑫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批单以及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凡出生三十日以上、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责任开始
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开始生效。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第四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八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
第五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本公司负以下保险责任:
一、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被保险人生存至每三周年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9%给付生存保险金。
二、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0%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满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50%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第六条 红利事项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在符合保险监管部门规定的前提下,本公司每年根据上一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
如果本公司确定本合同有红利分配,则该红利将分配给投保人。
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以下任何一种红利处理方式:
一、现金领取;
二、累积生息:红利保留在本公司以复利方式累积生息,红利累积利率每年由本公司公布。
若投保人在投保时没有选定红利处理方式 ,本公司按累积生息方式办理。
第七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或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拒捕;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或患艾滋病(AIDS)期间;
七、被保险人在本合同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
八、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九、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本合同约定的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八条 保险费
保险费的交付方式分为趸交、年交和月交三种,分期交付保险费的交费期间分为三年、五年和十年三种,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
第九条 首期后保险费的交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中止
首期后的分期保险费应按照如下规定向本公司交付:
一、年交保险费的交付日期为本合同年生效对应日;
二、月交保险费的交付日期为本合同月生效对应日。
投保人如未按上述规定日期交付保险费的,自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间;在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超过宽限期间仍未交付保险费的,本合同效力自宽限期间届满的次日起中止。 本合同在效力中止期间不享有本公司红利的分配。
第十条 合同效力恢复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投保人可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或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报告书,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本公司审核同意,自投保人补交所欠的保险费及利息、借款及利息的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本合同约定的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十一条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申请恢复本合同效力时,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如实告知被保险人当时的健康状况。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第十二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的,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生存保险金和满期保险金的受益人皆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和变更。
第十三条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或受益人应于知悉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查勘、调查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迟延的除外。
第十四条 保险金的申请
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生存至每三周年的年生效对应日,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明、资料:
1。
保险合同及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费凭证;
2。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二、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身故的,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明、资料:
1。
保险合同及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费凭证;
2。受益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3。公安部门或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4。 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5。
本公司要求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证明、资料。
三、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
保险合同及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费凭证;
2。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四、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证明、资料后,对核定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五、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五条 借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本合同当时已经具有现金价值,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申请借款,但最高借款金额不得超过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扣除欠交保险费、借款及利息后余额的百分之七十,且每次借款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借款及利息应在借款期限届满日偿还。未能按期偿还的,则所有利息将被并入原借款金额中,视同重新借款。
当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不足以抵偿欠交的保险费、借款及利息时,本合同效力中止。
第十六条 欠款扣除
本公司在给付保险金、派发红利、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或保险费时,如投保人有欠交保险费或保险单借款未还清者,本公司有权先扣除欠款及其应付利息。
第十七条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填写变更申请书提出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后,由本公司出具批单,或与投保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十八条 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
投保人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 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按所知最后的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
第十九条 年龄计算及错误处理
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按周岁计算。投保人应在投保本保险时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本公司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本合同,并在扣除本合同约定的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二、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及利息,或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三、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应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投保人。
四、如果因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导致红利分配不足,本公司将不予任何补偿;如果实际分配的红利超过根据其真实年龄所应分配的红利,本公司有权追回超额部分的红利。
第二十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本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要求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交保险合同、最近一次保险费交费凭证和投保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本合同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终止。投保人于签收保险单后十日内要求解除本合同的,本公司退还已收全部保险费,但经本公司体检的,本公司有权扣除体检费。 投保人于签收保险单十日后要求解除本合同,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本合同约定的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二十一条 争议处理
本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保险单签发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 释义
本条款有关名词释义如下:
生效对应日:生效日每年(或月)的对应日为本合同每年(或月)的生效对应日。
基本保险金额:是指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
意外伤害:是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会计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1。
没有驾驶证驾驶;
2。 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驾驶员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持未审验的驾驶证驾驶;
5。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它无有效驾驶证驾驶的情况。
艾滋病:是指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AIDS)。
艾滋病病毒:是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的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定义为准,如在血清学检验中HIV抗体呈阳性,则可认定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战争:是指国家与国家、民族与民族、政治集团与政治集团之间为了一定的政治、经济目的而进行的武装斗争,以政府宣布为准。
军事冲突:是指国家或民族之间在一定范围内的武装对抗,以政府宣布为准。
暴乱:是指破坏社会秩序的武装骚动,以政府宣布为准。
利息:是指补交保险费或借款的利息,按补交保险费或借款的数额、经过日数和利率依复利方式计算。
利率由本公司每年度公布一次。
手续费:是指每张保险单平均承担的营业费用、佣金以及本公司对该保险单已承担的保险责任所收取的费用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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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 对您有这样的经历和遭遇表示同情 鉴于您所说在择保和选保阶段没有任何证据可以提供 所以通过正当的途径解决问题很难 电视投诉的方法估计也不可行 媒体也要考虑到影响以及人寿方面给他的压力 建议您可以在各大的知名论坛和网站上发表您的遭遇并提出希望得到合理的解决方式 用舆论压力的方式迫使中国人寿为您解决 祝您维权顺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