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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由谁承担责任?

尚未办理过户手续但已交付的机动车,在多次买卖后发生的交通事故,应当由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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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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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经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过户登记的机动车,其所有权已经属于受让方, 未办理过户手续只是缺少公示公信效力,在买卖关系中有所影响,但对在使用过程中的责任划分并不存在影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也明确规定,经过多次买卖的机动车在已经交付但未办理所有权登记的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的损害,首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再由最后一次的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多次转让且已经交付但未办理过户手续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除保险公司的理赔责任外,由最后一次转让并交付的实际使用的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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