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退休金应该计入什么科目?
第十五条 管理费用是纳税人的行政管理部门为管理组织经营活动提供各项支授性服务而发生的费用。管理费用包括由纳税人统一负担的总部(公司)经费、研究开发费(技术开发费)、社会保障性缴款、劳动保护费、业务招待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股东大会或董事会费、开办费摊销、无形资产摊销(含土地使用费、土地损失补偿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环帐损失、印花税等税金、消防费、排污费、绿化费、外事费和法律、财务、资料处理及会计事务方面的成本(咨询费、诉论费、聘请中介机构费、商标注册费等),以及向总机构(指同一法人的总公司性质的总机构)支付的与本身营利活动有关的合理的管理费等。 除经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税务机关批...全部
第十五条 管理费用是纳税人的行政管理部门为管理组织经营活动提供各项支授性服务而发生的费用。管理费用包括由纳税人统一负担的总部(公司)经费、研究开发费(技术开发费)、社会保障性缴款、劳动保护费、业务招待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股东大会或董事会费、开办费摊销、无形资产摊销(含土地使用费、土地损失补偿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环帐损失、印花税等税金、消防费、排污费、绿化费、外事费和法律、财务、资料处理及会计事务方面的成本(咨询费、诉论费、聘请中介机构费、商标注册费等),以及向总机构(指同一法人的总公司性质的总机构)支付的与本身营利活动有关的合理的管理费等。
除经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税务机关批准外,纳税人不得列支向其关联企业支付的管理费。 总部经费,又称公司经费,包括总部行政管理人员的工资薪金、福利费、差旅费、办公费、折旧费。修理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等。
第十六条 财务费用是纳税人筹集经营性资金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利息净支出、金融机构手续费以及其他非资本化支出。 第三章 工资薪金支出 第十七条 工资薪金支出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地区补贴、物价补贴和误餐补贴的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 第十八条 纳税人发生的下列支出,不作为工资薪金支出: (一) 雇员同纳税人投资而分配的股息性所得; (二) 根据国家或省级政府的规定为雇员支付的社会保障性缴款; (三) 从已提取工福利基金中支付的各项福利支出(包括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探亲路费等); (四) 各项劳动保护支出; (五) 雇员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 (六) 雇员离退休、退职待遇的各项支出; (七) 独生子女补贴; (八) 纳税人负担的住房公积金; (九) 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不属地工资薪金支出的项目。
第十九条 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用关系的员工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工、临时工,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 应从提取的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的医务室、职工浴室、理发室、幼儿园、托儿所人员; (二) 已领取养老保险金、失业救济金的离退休职工、上岗职工、待岗职工。
(三) 已出售的住房或租金收入计入住房周转金的出租房的管理服务人员; 第二十条 除另有规定外,工资薪金支出实行计税工资先遣队办法,计税工资扣除标准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经批准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纳税人向雇员支付的工资薪金支出,饮食服务行业按国家规定提取并发放的提成工资,可据实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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