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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制度建设应遵循哪些原则?

社会保险制度建设应遵循哪些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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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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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制度建设中应遵循如下基本原则: 1。 强制性原则。从社会保险产生之日起,所有国家的社会 保险制度都是通过立法确立并强制实施的,这主要是基于它的 制度特性与利益协调的需要。
  各国的社会保险制度都是在立法 规范的条件下,借助行政与司法等公权来强制实施,覆盖范围 内的雇主与劳动者,以及政府均必须依法承担自己的义务,雇 主与劳动者均没有自由选择是否参保及缴费多少等权力。
    这种 强制性保证了社会保险制度的公平性与互助共济性。 2。 公平性原则。各国社会保险都是维护劳动者权益、实现 劳资利益与国民福利合理配置的重大制度安排,它因覆盖全体 劳动者并能够惠及其家属而维护了人在发展过程中的公平。
  因 此,在社会保险制度中,强调打破各种身份限制,公平地对待 每个劳动者并确保其实现相应的社会保险权益。  但各国社会保 险制度的建设过程,其实是一个从不公平到公平渐进发展的进 程,它通常都是从产业工人开始,然后再逐渐覆盖到农民及自 由职业者。
   3。 责任分担原则。社会保险制度强调责任分担,劳资双方 分担缴费义务以及政府参与分担一定责任是各国社会保险制度 通行的规则。  在绝大多数建立社会保险制度的国家或地区,劳 资双方通常各分担50%的缴费责任。
  政府在社会保险制度中, 事实上承担着财政支持、行政监督与公共服务等三种责任。其 中,政府的财政责任又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作为雇主为其工作 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承担缴费义务;二是作为政府采取补贴社会 保险支出或者分担社会保险缴费,以及提供管理及运行经费等 方式来承担公共财政惠及全民的责任。
    责任分担是社会保险制 度得以持续发展的基本条件。 4。 权利义务相结合。社会保险制度强调参保人权利与义务 相结合,不参保当然不能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不缴费也通常不 能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因为社会保险基金是全体参保人的共同 财产,只有履行了相应的义务才能享受相应的权益。
    坚持参保 人个人权利义务相结合原则,正是缴费型社会保险制度有别于 纳税型全民福利制度的重要区别,它要求全体参保人均有清晰 的缴费记录与待遇给付对应关系,这构成了社会保险管理与经 办中的实质内容。
   5。 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原则。社会保险是一种与收入关 联的再分配手段,它必然要建立在相应的经济发展水平之上。   一方面,工业化程度愈高,对社会保险的需求愈大,产业结构 与就业结构的发展变化及其创造的经济发展水平,直接影响着 社会保险制度的建设;另一方面,社会保险制度的实施,无一 例外地需要有相应的财力支撑,制度建设中需要考虑到劳动者 的客观需要,还要考虑到劳资双方的缴费承受能力,以及国家 财政可能承受的扶持力度。
    当然,在我国现阶段,强调与经济 发展水平相适应,应当是持续高速增长三十年的国民经济发展 水平,而不能将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固化在十年前、二十年前 甚至在改革开放初期的水平上。
  将经济增长逐渐通过社会保险 等相关制度安排直接转化为国民福利,应当成为我国经济社会 发展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取向。   6。 自成系统、自我发展、自我平衡原则。
  各国社会保险制 度(只要未演变成全民福利)通常都自成系统,它受政府主管 部门监督,在接受政府财政支持的同时又与政府财政保持距离, 通过专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追求自我发展、自我平衡。坚 持自成系统、自我发展、自我平衡原则,就是为了持续落实劳 资双方分担直接责任、落实参保人权利义务相结合、保持制度 理性发展并避免成为政府负担。
    当然,养老保险因人口老龄化 冲击与老年人分享国家发展成果的需要,各国政府多给予相应 的补贴,但这并不改变社会保险制度自成系统、自我发展和追 求自我平衡的本质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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