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两道
1、你这个题的多个题目,其实已经可以看出出题人的倾向了。
即乙方拥有商标专用权。
1)乙方有权,作为商标注册人
2)甲方虽然使用,但大部分在国外使用,并没在国内使用或注册
因此,其不享有商标专用权和先用权
(当然,这个是题目,实际的案子另一回事。 甲方可以其在中国国内使用过并有一定影响力为由,撤销乙方商标或加为共有)
第九条 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第三十一条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3)办理商标许可使用合同,该合同需要备案且甲方要保证该产品的质量。(...全部
1、你这个题的多个题目,其实已经可以看出出题人的倾向了。
即乙方拥有商标专用权。
1)乙方有权,作为商标注册人
2)甲方虽然使用,但大部分在国外使用,并没在国内使用或注册
因此,其不享有商标专用权和先用权
(当然,这个是题目,实际的案子另一回事。
甲方可以其在中国国内使用过并有一定影响力为由,撤销乙方商标或加为共有)
第九条 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第三十一条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3)办理商标许可使用合同,该合同需要备案且甲方要保证该产品的质量。(具体的权利义务看商标法及细则)
第四十条 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
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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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2)第十三条 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一)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二)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000元。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监督检查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监督检查部门在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有权行使下列职权:(一)按照规定程序询问被检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证明人,并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或者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二)查询、复制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协议、帐册、单据、文 件、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三)检查与本法第五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必要时可以责令被检查的经营者说明该商品的来源和数量,暂停销售,听候检查,不得转移、隐匿、销毁该财物。
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三条规定进行有奖销售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