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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事业单位职工工亡待遇

我想咨询一下,我妻子为事业单位职工于2006年4月15日下夜班途中因车祸而死亡,应认定工亡。但现在单位只按20个月工资抚恤金标准已给付。而按劳社部及人事部于2005年12月29日联合颁发《关于事业单位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最少应给48个月工资。而直到现在辽宁省仍无配套办发颁布。   现在找人事部门说只能按原标准执行,劳动保障部门让找人事部门. 请问我能按《关于事业单位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要求单位给付抚恤金吗?我该怎么办? 本人对回答者无限感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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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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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参加省里的培训时确实讲了,一次性抚恤金在原来民政部(1986)6号文件的基础上增加一倍。其中因公死亡的给40个月的工资。从2004年10月1日起执行。但我手头现在也没有文件。我们现在大多事业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所以不能按《关于事业单位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要求单位给付抚恤金。但你可以到省人事厅咨询民政部关于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的文件。记得是辽人发(2005)5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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